近日,河南漯河发生了法官被害的悲剧。法官与社会其他职业一样,谈不上拥有特权,从法律上讲他们只是一个普通的职业人群而已。但从社会职能设置上,法官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后的底线。在法律限度内解决争议的最后防线。所以人们对于法官有着特殊的要求,尽管有些要求已经脱离了现实,法官也是人,也有属于自己的感性。
一、杀害法官,是对法律的亵渎
笔者从来不认为法官有什么特别高贵之处,也不认为法官比起其他人就有什么特别。法官也是人,也有自己认知的极限,这个职业人群也有着各种组成,不能说每个法官都值得所有人尊重。
法官也是人,也会犯错,也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地方。所以法律设置了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官在程序中,只是一个环节而已,只能产生有限的影响。程序在推进,法官也会变成其他人,没有人可以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对所有环节产生影响。如果你对裁判不服,当然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诉求,上诉或申请再审、监督等等。
不认可,就大开杀戒。以杀戮取代法律救济,对抗法律程序,这并不是一件什么光彩的事情,更是所有文明社会不能容忍的事情。人类不同于动物之处在于,化解纠纷时有着自己的规则与程序。只有那些未进化的动物,才会以血腥手段来展示自己的强大!
法律的存在,就是对这种恐怖手段的规制。在我们这个社会,通过法律化解纠纷,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义务。法律将保障你的权利,如果你对裁判不服,你也会有充分的救济途径。以暴力压制法律,是对整个社会的挑战,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二、对王佳佳法官的网络攻击,不只是违法,更突破了道德底线!
王佳佳法官被害后,一些谣言出现在网络上。什么开豪车、住豪宅之类的谣言,已经被证明不实。谣言被揭穿,恶劣影响却已经产生。一个人坐什么车,住什么样的房子,难道也是一种罪过!
王佳佳法官已经不在人世,对于死者,我们应该有着起码的尊重。哪怕王佳佳法官没有遇害,对于她的名誉也不能随意贬损。我们需要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不论这个人的职业是什么,哪怕是法官,也不能这样糟蹋。
三、办案不是图上作业,对于一个案件的评价,我们需要调查研究,不宜胡乱评价!
王佳佳法官审理的党某某案件,引起了较大争议。这个案件其实最大的争议,就是王佳佳法官在判决中“酌定”的合理性、合法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总会遇到一些需要判断的情节。法官不能因为情节不清楚,而回避裁判。我们这个世界总是有什么许多不足,权利人也总会存在能力不足。不能对权利人证据要求过高,否则将会使法律对权利的保障形同虚设!
法官酌定,是需要勇气的。当然也一定会引发争议。在不清楚案件内情,不了解审理过程,不知道证据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评价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正当,这是极不合适的。
若党某某不服相关裁判,当然可以提起上诉。那些声援党某某的律师也可以为党某某提供法律帮助。任何人都不能垄断正义的价值,但必须在法律的程序内行使权利。若是脱离法律程序,对法律裁判进行任意诋毁,这并不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士应当做出的行为。
四、法律人不会在暴力之下屈服,将继续捍卫人民的权利!
暴力,对于法律人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事实上,法律上在工作中经常会面对各种威逼利诱。当从事法律行业时,就应当想到可能面对各种危险。
这个社会,如果法律人畏惧了,法律人退缩了,社会的底线就会被突破,人们的权利就无法保障。法律人不是什么特殊材料做成的,也是有血有肉。也会负伤流血,也只有一条生命。然而,法律人不同于普通人,法律人需要站在民众的前面,抵挡各种特权及霸凌。
王佳佳法官被害了,很多谣言出来了。更多的威胁言论,不断在网络上出现。法律人不能屈服于不法的暴力,法律人只信仰公平正义,信仰心中神圣的法律。如果以法律的名义,法律人不会固执,当然会及时改正错误。人无完人,法律人不能自恋高傲,听不得别人的意见。若是以非法威胁、网络暴力诽谤,就算天崩地裂,也无法动摇法律人坚守正义之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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