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在河流旁边看见“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标语,这也在提醒我们不能轻易下水,否则可能给生命带来危险。但在云南某县,1岁大的幼儿乐乐却因母亲段女士忙于打麻将无暇顾及他而不慎落水身亡。在此之后,段女士认定该水池的所有者杨先生应当承担自己孩子死亡的责任,向其索赔24万元。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段女士是云南某县人,在亲友的介绍下,她和同县的李先生相恋并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结婚1年后,段女士顺利生下了一个健康活泼的孩子,取名叫乐乐。
在孩子出生后,家庭的负担明显变重了。为了给妻子和儿子更好的生活条件,李先生决定前往外地打工赚钱。他和段女士商量好,自己奔赴外地务工,而段女士则留在家里,一心一意照顾乐乐,打理家务。
夫妻两人依依惜别,段女士在李先生走后也是全心全意照顾乐乐的成长。在乐乐1岁多时,段女士惊喜地发现自己的孩子还是个“小神童”,基本的沟通和动作一学就会,已经可以和亲人简单交流了。
为了能让乐乐得到更好的教育,段女士将他送进了当地的早教班,平时早上送过去,下午再接回家。早教班的存在也减轻了段女士不小的压力,在空闲的时间里,段女士突然就想拾起自己以往爱好——打麻将。
原来,段女士之前一直都有一股“麻将瘾”,在还没出嫁时,她经常在晚上和几个朋友一起打麻将到深夜。直到结婚生子,孩子出生,段女士才稍稍压住了自己想打麻将的欲望,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家庭中来。
如今,眼见乐乐去上了早教班,平时白天自己多出不少空闲时间,段女士又捡起了老爱好,联系上几个旧友,几人没事就聚在一起搓麻将。
在案发当天,段女士接完孩子回家,一位麻将友联系上了她,段女士当即便抱着乐乐一起来到了朋友说的地点。
进门后,段女士发现丈夫李先生的舅妈,住在这里的张女士也抱着4岁的表侄女来到这里欣赏麻将。两个人寒暄一阵后,正巧轮到段女士上场,她急匆匆地对着张女士说了一声“帮我看下孩子”就坐上了位置,一心一意专注眼前的麻将起来。
然而,张女士虽然也招呼了乐乐过来,但是她时不时地就朝着麻将桌上看,一个没注意,1岁的乐乐就自己偷偷溜了出去。此时的段女士还在麻将桌上大杀四方,她今天手气不错,一直都没有输下场,在麻将桌上玩了一轮又一轮。
此时,就在段女士又摸到一个不错的麻将准备打出去时,突然外面传来一声惊恐的呼喊:“谁家的孩子啊?掉在水池里了,快来人啊!”
此时的段女士下意识地朝张女士的位置看了一眼,不料正巧和对方惊慌的表情对上,一股不祥的预感涌现在心中:如果乐乐不在这里,那水池里的人....
段女士猛地从麻将桌上起来飞奔到水池旁,这里隶属一个山庄,是主人杨先生准备扩建当自己的鱼塘使用的,如今上面覆盖了大约0.5米的水,四周还设有“儿童禁止入内,后果自负”的标语,但水面周围却没有防护网。
只见平静的水面上,正漂浮着一个幼小的身躯,正是刚刚偷跑出来玩的乐乐。虽然水深只有50公分,但是对于才1岁多的乐乐而言,仍然是难以挣脱上岸的。
当看到儿子的尸身时,段女士终于忍不住跪倒在地,放声痛哭。而在悲伤过后,段女士认为,作为山庄上主人,杨先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才导致自己的孩子不幸溺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他索赔24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先生的山庄设有鱼塘,在他人前来垂钓时,杨先生会按照时间收取费用,经营场所的认定,作为管理者和所有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中的杨先生虽然在水池边设有提示语,警示幼儿入内,但针对孩子而言,尤其是乐乐这样的幼儿,是难以看懂并作出理性的选择的。
而在水面周围,虽然水深仅有0.5米,但对于幼儿而言,仍然是致命的,很有可能落入其中来到风险。在这种情形下,杨先生并没有在周围安装防护网,导致乐乐可以直接接触水面。其虽然有安全提示,但并不完善,应当考虑到幼孩的特殊情况却没有考虑,属于过失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未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段女士和张女士因为沉迷、欣赏麻将而没有注意到乐乐偷溜出门的行为,以致其不慎落入水池身亡,二人应当对乐乐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杨先生承担6%的责任,赔偿段女士4.8万元。
本案中,因为玩乐而忽视孩子的自身安全引发悲剧无疑是令人痛心的,这也警示我们,玩物需有度。同时,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全面,却不可存有侥幸之心,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将追悔莫及。
(《回顾云南女子打麻将致使1岁儿子溺亡,起诉鱼塘主索赔24万,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