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对孩子来说是一个机会,因为身体开始猛然发育、体力增强、智力提高,是一个学习智慧的好时机!
与此同时,青春期也是一道坎,身体发育以后,人都有自尊心了,都希望被人尊重,遇到事容易冲动,甚至与人争斗,发生肢体冲突。
渔沟中学15岁少年因暴力冲突引起了网络热议,后经过官方调查,通报结果如下:
被害人王某磊在晚上10点多学校熄灯后,学校的睡觉作息时间到了,然而他到隔壁207宿舍邀请三个同学到自己206宿舍串门。期间,被害人向嫌疑人借用卫生纸,遭拒绝,被害人遂翻找嫌疑人的衣柜、床头,最终双方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几轮互殴冲突后,被害人感觉不舒服,于是双方停止冲突。
本来此事就告一段落了,可是少年们大概太兴奋睡不着,参与冲突的嫌疑人又和几个同学来到隔壁207宿舍串门。
又过了一会,被害人也来到207宿舍,并要和嫌疑人再打一架。两人互殴中,嫌疑人徐某邦一拳打在被害人王某磊左胸部,被害人随即捂住胸口瘫倒在地。
此时,同学们通过百度图片搜索急救方法,并采取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按压人中、拍打脸部、毛巾擦脸等措施。大概花了3分钟左右,被害人没有反应,于是宿管拨打了急救电话,大概过了10分钟,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初步判断被害人王某磊已无生命迹象,继续抢了30分钟左右,确认王某磊已死亡。
抢救期间,灵璧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学校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对7名相关人员予以控制并带离配合调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徐某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真的是一个悲剧,15岁的少年就这样失去了性命,此事不但显示了对青春期孩子心理教育的重要性,同时也暴露了该学校的宿舍管理确有疏忽的问题!
在这个目前通报的事实的基础上,嫌疑人涉嫌什么犯罪呢?
它会因为年龄问题不受刑法处罚吗?
学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首先我们来谈嫌疑人涉嫌什么犯罪,基于官方通报结果,第一次被害人与嫌疑人是因为小矛盾互殴,先有轻微的肢体冲突,然后升级,最终被害人身体不适,于是双方都停止冲突了。
那么,第一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话,甚至都不会涉嫌刑事犯罪,两人都只是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接受拘留和罚款处罚,但是由于他们只是15岁,又不适合治安拘留,所以最终都不会有法律上的惩罚,顶多是事后的民事赔偿责任吧。
然而,事件还没完,没过多久,被害人又主动去隔壁寝室找嫌疑人要求再打一架,得到嫌疑人同意,于是再次斗殴中被害人死亡。
有人问,嫌疑人是不是【正当防卫】,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不是正当防卫,甚至连防卫过当都不是,因为被害人来找他打架,只是要求,并不是冲过来就动手打人,所以他完全可以拒绝,或者叫宿管老师解决,可是他同意继续打架,那么这个性质依然是互殴。
所以,从刑法的性质角度来说,双方都是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的,最终造成了对方的死亡,这个事情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这个结果的嫌疑人应当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人问,他这个年龄会不会逃脱法律制裁,答案是不会!不过,根据刑法规定,嫌疑人未满18岁,应当从轻处罚,所以肯定的是,不会判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来谈学校的责任,其实总的来说,学校的责任就是是否有民事责任了,而少年们已经满了15岁,从民事角度来说是受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不适用完全无民事责任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必须证明学校有管理方面的过错,学校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还是有管理方面的疏忽的,这是一个寄宿学校,少年们不但在这里学习,还在这里生活,所以要更加注意安保和管理,少年们轮番几次争斗、打斗,闹那么大动静,从10点到12点将近两个小时,居然没有学校管理人出面制止冲突,可以认为,学校管理是疏忽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主要赔偿责任还在两个少年双方。
所以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嫌疑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过会从轻处罚。他的家长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而学校由于管理的疏忽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真的十分惋惜,两个花季少年,都在人生充满着希望与活力的阶段,却由于控制不住冲动,一个死亡,一个可能人生重大转折,这更加彰显了对孩子的教育不能只是注重于填鸭式的应试教育,还应该附加心理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