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小裴是个广东女孩,年轻漂亮阳光活泼,她独自一人在外地工作。
案发三年前,小裴认识了离异男子赵某,赵某对小裴一见钟情,为追求她展开了猛烈的攻势,小裴很快沦陷,两人成为了男女朋友。
在一起之后,赵某的一些坏毛病渐渐显露出来,比如说吵架冷暴力、吵架对小裴进行殴打等等。
可每次做出这些事情后,赵某又会十分诚挚地认错。就这样,他一次次认错,小裴一次次原谅,两人交往了三年。
三年后,小裴父亲得知女儿与赵某交往,也知道赵某是离异人员且殴打过女儿,所以便不同意两人在一起,小裴也在父亲的多次要求下,回了老家。
赵某不想放弃这段感情,于是来到小裴老家,和小裴父亲一起吃饭,想好好商量两人的事情。
吃饭后,小裴父亲依旧不同意小裴与赵某交往。
小裴是单身家庭,父亲一个人将她拉扯大,她不想让父亲生气,于是在这天跟赵某提出了分手。
可是,小裴小瞧了赵某,他完全就是个性格扭曲的变态。
提出分手几天后,赵某发微信给小裴:如果敢分手,我就将交往期间拍摄的裸照寄到你村子的村委会,让所有人看到!
没有女孩不注重自己的清白,小裴对此害怕不已,分手的事情只能暂时搁置!
几天后的一个下午,赵某再次以此为威胁,将小裴约到了xx酒店的308房间。
他对小裴进行辱骂并将她推到床上,强行脱掉她的衣服、裤子,压在她身上,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小裴洗澡准备离开,赵某却拿走她的裤子和鞋子不让她离开,并在当天晚上8时许再次将她推倒在床上,用力脱掉她的衣服、裤子,再次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两次之后,赵某还不打算放过小裴,他把小裴的裤子藏起来,并将她的鞋子拿去厕所泡水,用刀子割掉鞋子,又搬了凳子坐在房间门口,以此不让小裴离开。
次日,赵某又采取暴力手段,拍下小裴的裸照,拿走她手机,对她实施殴打,并威胁她用手机购买了飞机票。
当天晚上,赵某办理退房,并强行将小裴带去机场。整个过程里,赵某一直拿着小裴的手机,并紧紧跟在小裴身边。就连小裴上厕所时,他也要守在外面。
迫于无奈,小裴只能用口红在机场厕所写下“救救我,我是戴黑色口罩的女孩”,希望有人可以看到。
幸运的是,有人上厕所时发现了求救信息,于是立刻报警。
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的同时,也接到了小裴姐姐的报警电话,姐姐称,妹妹小裴被拐骗。
派出所立刻组织查找,并在安检通道将戴黑口罩的小裴带去警务室,至此,她终于从赵某的手中逃脱。
而赵某看情况不对后也悄悄离开,直到案发四天后才被警方抓捕归案,而在这四天里,他仍旧是不断地威胁并骚扰小裴,没有一丁点儿害怕和后悔。
赵某的判决赵某违背小裴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某非法剥夺小裴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的过程中,赵某对小裴实施强奸和殴打,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案件一审时,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刑期6年6个月。
赵某不服,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请求从轻改判,其上诉理由为:
派出所办案警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明显的主观臆断性、偏袒性和随意性;上诉人赵某寄到被害人村里的不雅照片不是出于威胁目的;
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部分内容根本不是上诉人发送的;证人是被害人的亲人,他们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上诉人赵某从酒店至机场过安检期间,没有强迫、拖拽、威胁被害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赵某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关系是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第二次是被害人完全主动的,不构成强奸罪;
上诉人赵某对此事发生的不良影响深感愧疚,自愿给予被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审期间,案件没有出现新的证据,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