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掉入“陷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为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能力,6月12日上午,全南法院巡回法庭在全南大吉山学校公开审理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该校200余名师生旁听了此次庭审。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得知朋友李某有贷款的“路子”,但需要张某提供银行卡刷流水才可以办理贷款。为了顺利办理贷款,张某便带着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与李某一同前往外省给“上家”刷流水。
几番操作后,张某拿回手机及银行卡,等张某向对方询问好处费及贷款进度时却发现无法打通对方电话。察觉不对劲的张某赶紧登录银行APP,发现短短2天时间内,自己名下银行卡流水竟高达100多万,卡内的9万元也被冻结,张某便连忙返回所在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非法获利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结算金额达1727700元,其中诈骗款44万元。
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忏悔,该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以案释法,向同学们讲解了“帮信罪”的相关知识,提醒同学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树牢反诈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个人信息,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诱惑,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全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