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性侵的8岁女孩朵朵(化名)被13岁男孩性侵。近日,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通报,由于初二学生陈某某在作案时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不予立案。
2024年2月26日下午五时左右,朵朵放学后,与姐姐在家附近的公园里玩耍,当时朵朵因琐事与姐姐吵了起来,姐姐就扔下她独自回了家。而初二学生陈某某经过公园时,发现朵朵独自一人在这里,就动起了歪心思。他把朵朵带到公园一小屋里,对朵朵进行性侵。事发后,家人发现朵朵大哭,并说出事发经过。家人发现朵朵两腿侧有血迹伴有淤青,于是报了警。警方将作案的陈某某带到派出所,对案件进行调查,陈某某对作案过程供认不讳。
据朵朵的家人介绍,事发后,朵朵的父母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父母在派出所见过一次,当时对方称家里困难,没钱赔偿,提出给2万元和解,并要求出具谅解书,朵朵的父母很气愤,拒绝了对方的和解方案。因为此事,朵朵遭受到巨大的心理创伤,到现在也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
而朵朵的家人介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班主任跟他们说,陈某某是一个问题学生,平时经常有抽烟、喝酒、旷课等一些不良行为,而且还存在霸凌其他学生的行为。
现在朵朵的家人称,阳山县公安局通报,以问题学生陈某某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还被放出来继续上学,朵朵的正当权利得不到维护,让他们感到很无奈。
小编认为,朵朵遭受以如此非人折磨,心理创伤也许需要一辈子来疗愈,所以这样的结果,让小编也为朵朵感到很遗憾。说得不好听,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没有尽到教好孩子的责任,理应要替受害人进行相关赔偿。其次,有的网友则认为,陈某某这样的不良学生如果不严惩,把他继续放入社会,是不是对其他们学生存在更大的危害?张律师,对此您怎么看呢?请发表一下您的观点。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犯强奸罪要达到14岁才能负刑事责任,所以初二学生陈某某没达到年龄。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孩子教育,无疑是国之大计,它如同一颗种子,深植于每个家庭的土壤之中,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与和谐。孩子的成长,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未来的基石。因此,作为监护人,我们的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尽心尽力地培育孩子成才。
我们现在除了关心这个13岁男孩是否能教育好、矫正好,网友们也在担心,他以后是不是还会再犯?所以,需要家庭以及学校、公安机关、社会等部门通力合作,把孩子矫正好,不然就会成为社会一个危险源,不仅危害到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危害到其他家庭的幸福。
现在人们还在关心朵朵的遭遇,一个8岁的女孩,本来美好的童年现在或许成为她一辈子的创伤。需要家长和相关机构对孩子进行心理干预,我们也希望,侵权男孩陈某某的家庭给予朵朵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