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酿成冤案的意外,王宝泉法医眼中的1991年溧水县陈道勤死亡案

运鹏谈国际 2023-10-17 11:43:06



1991年8月11日20时50分,两个男子慌里慌张地闯入南京市溧水县公安局(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区分局)明觉镇派出所,向值班民警报案说:“我们是向阳汤家村人,我表舅陈道勤今晚从长流来这里的渔船上买鱼,说是掉到水里淹死了。有人把尸体捞上来后,捞到圩埂上。刚才我们去看了,表舅头部有血肿,嘴里、鼻子里出血。我表舅是会游泳的,怎么可能会淹死呢?就算是被淹死的,身上也不会出血啊——”

90年代的渔民

当晚,溧水县公安局刑警队的侦查、技术人员和法医赶赴现场,对死者陈道勤的遗体进行尸检、并对现场进行勘查。

90年代初公安出现场的车辆基本全在这张老照片里了

经查访得知:死者陈道勤在1980年和渔民李学保达成协议,由陈道勤借钱给李学保购置新的捕鱼工具,条件是李学保将所捕到的渔获全数卖给陈道勤。这个协议顺利的执行了十年,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鱼价的不断上涨,但是陈道勤却一直以远低于市场收购价的价格收购李学保和其两个儿子李小健、李六一捕获的渔获,导致李家父子的极度不满。为此,双方从1990年以来就多次发生激烈的争执,并一次比一次争执得凶。

1991年8月上旬,双方又爆发了一次极为激烈的争执,还动了手,李学保的儿子李小健和李六一扬言要“弄死”陈道勤。然而就在这次争执不久,陈道勤就死了。所以溧水县公安局很自然地将李小健和李六一列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排查。

溧水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李小健和李六一的水泥船在8月11日18时左右在溧水县明觉村华村圩河东岸接上了等候收鱼的死者陈道勤。一个小时后的19时,有人看到陈道勤一脸怒色地从李家的水泥船的船舱里出来,欲上其他渔船上收鱼。临近渔船上的渔民看着陈道勤从李家水泥船船舱出来后,沿着李家水泥船的右侧船舷往船尾的方向走,而李小健手持着一只木质船桨桩在后面跟着。不久后又看到李六一从船楼右舷窗口处跳出来跟在李小健身后,走到船尾的时候因为视角问题看不清发生了什么,然后就听到李家兄弟高喊陈道勤落水的呼救声——

根据溧水县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和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局三方公安机关的法医的两轮尸检,都认定死者陈道勤系被钝器打击面部和后脑死亡。

在现场勘查中,警方在李家父子的水泥质渔船船尾右舷的护栏上提取到了新鲜血迹,经检验血型和李家父子都不符合,而是和陈道勤的血型符合。

警方据此认为李小健和李六一是最后和陈道勤在一起的人,又和陈道勤有很深的矛盾,既有作案动机,又占有作案时间,所以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溧水县公安局刑警队在1992年2月对李小健和李六一兄弟进行拘留审查——

李小健和李六一兄弟表示:他们父子三人确实和陈道勤有很深的矛盾,因为陈道勤仗着是自己出了渔具钱的原因,始终压低对他们父子渔获物的价格,普遍比市场收购价低两成,有的甚至低了三成。而实际上这十多年来,陈道勤从他们父子这里收购的渔获物上所赚到的差价,早就顶十几套他当年出的渔具钱了。父子仨屡次要求陈道勤好歹把收购价格涨一涨,但无一例外遭到陈道勤的断然拒绝,每次都声称“要不是当年没我出的这笔(渔具)钱,哪有你们今天的日子?你们现在跟我讲价格,丧不丧良心啊——”

所以双方的矛盾越发激化,8月11日那天晚上价格又没谈拢,他们在船上再度爆发激烈争吵,陈道勤愤怒地说这鱼他不收了,然后出船舱就要走,去别的渔船上收鱼,兄弟俩当然不肯放陈道勤离去,毕竟这十年来他们的渔获只卖给陈道勤,这一时间也找不到“下家”,所以二李先后追出了船舱,但是到了船尾时陈道勤准备纵身跳到隔壁渔船时身体失去了平衡,头撞到了隔壁渔船的棚杆上,然后整个人往后倒,后脑磕到了自家船尾的栏杆上掉到了河里去,他们要救都来不及。

但是兄弟二人的说法遭到陈道勤的家人的一致反对,他们说两家矛盾已深,兄弟二人不止一次扬言要杀掉陈道勤,因为每次争吵都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所以这点李小健和李六一自己都没办法否认,只是一再表示这只是他们气急了后说的气话。

可是陈道勤的家属表示:“你俩放P,一次说是气话?每次都说难道都是气话?蒙谁啊?当我们陈家人都是傻子不成?”

不巧的是,当时隔壁的渔船上的人都不在船尾,因此当时现场除了陈道勤和李氏兄弟外没有其他目击者——

……

1992年5月4日,溧水县公安局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当涂县公安局以及本县公安局法医两次尸检的结果,以故意杀人罪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嫌犯李小健和李六一。提请批捕申请书摘录如下:“1991年8月上旬,李家父子和陈道勤发生争执后,李小健、李六一等人多次密谋杀害陈道勤。1991年8月11日18时左右,李小健、李六一在溧水县在明觉村华村圩河边,将在东岸等候收鱼的陈道勤接上停靠在对岸的自家水泥船。19时左右,陈道勤欲上他人船上付鱼钱,遂沿着李家水泥船右舷往船尾走,李小健即手持木质桨桩尾随其后,李六一手持木锤从自家水泥船船楼右舷跳出,跟在李小健身后。到船尾部,李小健持木浆桩对陈道勤的面部、后脑猛击数下,陈道勤当即死亡。随后二李将陈道勤的尸体抛入河中,谎称陈道勤落水而死。”

从溧水县公安局移送的卷宗、供词和物证来看,此案的定性已经不成问题。

不过,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案件讨论会上,技术处法医王宝泉对公安机关法医的尸检报告提出了两条疑点:

1、如果是被人用钝器打击,那着力点应该杂乱不一,可是根据尸检报告上记载:死者头顶有呈冠状水平排列、呈对冲的钝器击打点,这是人为打击不可能有的规律性。

2、尸检报告上记载:死者的枕部有两条间距为0.5厘米的凹槽,但是被指认为凶器的木质桨桩和木锤上都没有0.5厘米间距的棱边,因此这两样物件是否是凶器存疑。

“我怀疑陈道勤并不是死于凶杀!”王宝泉法医说道。

“不是凶杀?那你说陈道勤是怎么死的?”

“像是意外事故,换句话说,我觉得陈道勤像是死于意外。”

“详细说说你的理由。”

“根据死者头顶呈冠状排列并向后的损伤、枕部向上的损伤以及腋下叶星辰条形向上的损伤走势分析,可能是死者自己跨越两条并排停泊的渔船时,头顶撞在对面渔船上的天棚挂檐,被碰撞后身体后仰,枕部又摔在立足船、也就是李家渔船的护栏上,然后落水。落水过程中,死者腋下擦着船边,形成了条形向上的擦伤,死者真正的死因是落水后的溺水。”

“你这像是天方夜谭!”当即就有人提出了反对。

“是不是天方夜谭只有检验后才知道,我要去重新勘察现场,并对死者遗体进行再次尸检。”

当时检察院的法医是这样的装束

……

为了了解案情,便于分析死者的死因,王宝泉法医将1000多页的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全部通读了一遍,发现人犯的口供和现场勘查的结果虽然大体上能对得上,但是却有不少疑点。为了慎重起见,他向院领导申请,请南京医学院(1993年更名为南京医科大学)法医教授周雪良(南京医学院法医系第一届毕业生并留校任教)和杨增言(南京医学院法医系创始人)两位法医权威共同参加对死者遗体的再次尸检工作。经院领导批准后,王宝泉亲自前往南京医学院请人,两位教授在看了本案卷宗和听了王宝泉的介绍后也觉得某些问题不好解释,欣然同意参加复查工作。

周雪良教授年轻时的留影

杨增言教授

……

经现场复查和尸检,发现死者“……头皮损伤较轻,属明显外轻内重型,应为减速性损伤。在法医学上,这种损伤一般表现为自己跌倒或者碰撞造成的呈外轻内重的伤情;而受外力打击造成的呈外重内轻的损伤在法医学上称为加速性损伤。因此可以排除死者受外力钝器打击的可能性……”

此外,还发现死者“两眼眼睑球结膜有点、片状出血,证明死者有窒息过程,说明死者的直接死亡原因系生前溺水所导致的窒息性死亡。”

因此,周雪良、杨增言两位教授和王宝泉法医通过此次尸检,得出了“死者陈道勤头部损伤为自己碰撞所致,死因系落水后溺水死亡”的鉴定结论并形成了第三份法医尸检鉴定报告。

90年代初南京医学院法医系全体教授合影

1992年7月1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我院法医与市公安局法医对陈道勤的死亡原因、致伤因素有原则性重大差异”为由,认定李小健、李六一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决定将案卷卷宗退回南京市公安局,要求进行补充侦查。

随即,南京市公安局火速将江苏省公安厅上报案情,省厅于8月20日邀请了江苏省和南京市公检法机关的六名法医前往案发现场再度进行勘查,并对陈道勤的死亡原因和案件性质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会检,会后以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人民法院的法医中心发出会检意见书,其内容除认定“陈道勤系颅脑损伤伴窒息死亡(生前落水)”外,依然坚持认定“陈道勤头部伤系外力打击所致,凶器为一有棱边的钝器”的结论(有意思的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医中心并没有在意见书上签名)。

根据这份结论,南京市公安局再度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请批捕李小健和李六一两人(注意,上次是溧水县公安局提请,这次是南京市公安局提请,升级了)。

南京市公安局

然而王宝泉法医依然坚定坚持自己的看法,甚至不惜要求到北京进行更高层次的法医专家的会检,王宝泉法医的坚持让南京市检察院的领导颇为触动,同意了他的要求,并说动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省检察院的名义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将样本送北京进行会检。

10月24日,经最高检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求,将此案的物证和样本送北京进行会检。

会检由中国著名颅脑损伤专家、法医学研究员赵经隆(1924年出生,1952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法医)教授会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陈世贤教授和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法医们一同会检,最终得出了“陈道勤的直接死因系减速性损伤和生前溺水致死”的最终结论。

陈世贤(左)

11月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这次会检的结论,认为本院技术处王宝泉法医的鉴定与北京专家的鉴定结果具有一致性和科学性,认定陈道勤系自己意外落水导致溺亡,决定不批准逮捕李小健和李六一。

陈道勤的家属表示不服,再度上诉,但其反复的申诉于1993年6月27日被驳回并强调这是最终结果,不得继续上诉。南京市公安局本着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态度,于1993年7月3日将李小健和李六一释放。

事后,王宝泉法医是这么描述他当时的想法的:“此案涉及两条人命,决不能草率,即使我个人错了,也应该在法医知识上有所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我个人受委屈,或者名誉受损,也算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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