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鸿圆的意识流
编辑|潘鸿圆的意识流
不管是在乌尔第三王朝还是在古巴比伦时期,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总体上还是大致相同的一一始终处在弱势的地位。 无论是世俗还是法律都从方方面面约束着女性的行为,我们可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对婚姻的选择权上面来看,无论是乌尔第三王朝时期还是古巴比伦时期,女性对于婚约的订立几乎是没有话语权的,她的父亲,或者其他亲属会为她做主选定一段婚姻。
根据前两部分的论证来看,在每一份结婚文书中,新娘只是被提及与新郎订立婚约,没有任何主动参与的标识,新郎、新郎的父亲和新娘的父亲都是婚约的直接参与者。 而作为这段婚姻的主体之一的新娘却是被忽视的。 这就明显的表现出了女性从婚姻的开始阶段就已经处在一个没有发言权的弱势地位了。
在古代两河流域,每一份婚姻都需要婚约来作保。 虽然没有婚约的婚姻也是真实存在的,但婚约是使得这段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保护的唯一途径。
“国家不会干涉婚约的订立,这完全是一种私人的行为,国家需要的只是以此来维护婚姻的稳定,保障社会的和谐。”
因此婚约中所反映的女性地位和形象即是对当时社会最真实、最直接的反馈。 婚约订立后,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的更改和违背婚约,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乌尔纳姆法典》中,只针对女性违背婚约提出了惩罚措施:而当社会发展进入到古巴比伦时期,法律规章更加健全,针对男性违背婚约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表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婚约的重视,是对“无婚约即无婚姻”原则的具体践行。 在对待悔婚的问题上,双方虽然拥有平等的选择的权利,但这权利却是针对两个家庭而言的,是双方家庭都可以选择悔婚,而不是新郎新娘两个当事人的选择。
当然,对于男方家庭来说,,新郎本人是可以看中另一女子而选择悔婚的,而对于女方来说,提出悔婚的是女方的父亲,而不是新娘本人,这与订立婚约时的直接参与人是相一致的。
此外,对于具体赔偿来说,《乌尔纳姆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一脉相承,女方家庭在悔婚时需要加倍赔。
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女子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最明显的还是体现在离婚的选择权上。 除了婚姻的开始,女性也没有权利选择婚姻的结束。
无论是在《乌尔纳姆法典》还是在《汉穆拉比法典》中,男子都可以无条件向妻子提出离婚,而代价也仅仅是受到一些经济上的惩罚而已。 在现在已经发现的实际的离婚文书中,也都是由丈夫向妻子提出离婚,只有极少数的文件中出现了女子主动要求离婚的案例。
而反过来,社会对于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性的惩罚措施是十分严厉的。 在实际的案件记录中,尤其是在古巴比伦时期,在结婚文书上就已经写明只要女子对她的丈夫说:“你不是我的丈夫”就要被投入河中。
这与法典中写明女子只有在不守身,犯有淫逸之罪时才会被投河处死的刑罚相比要严格的多,也就是说,实际社会习俗对女性在婚姻中的约束要比法律的规定更加的严格。
女子在婚姻中受到的压迫不仅仅来自于国家的政令,更多的是传统的思想观念和社会风俗对她的制约。
在父权制社会下,女性是绝对不可能在婚姻中取得与男性相平等的地位的,妻子需要屈从于丈夫。 男性才是婚姻的绝对主导,女性只能处在从属的地位上。
其次,从夫妻双方对婚姻应尽的义务上来看,纵观所有的法律条文,几乎全部都是规定女性应在婚姻中遵守怎样的义务,而对男性几乎是没有任何的要求。
男子只有在出轨的对象是人妻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惩罚,否则并没有任何条款要求男子应对婚姻尽怎样的义务。
甚至对于被俘的生死不明的军人来说,只要他没有选择背叛他的国家,国家就始终保证他在婚姻中的权力,无论他何时回来,只要他的家中有粮是可以维持生活,他的妻子就要为他守身。
否则就会被投河,而迫于生计改嫁的妻子,在她的丈夫回来之后也必须回到她原来的家庭,她是依然是归第任丈夫所有。
种种这些做法都是为了保障军人家庭的稳定,解除其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在军队中一心为国,安心作战,对古巴比伦国家军事的繁盛和政权的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只是这种做法是建立在约束女性的基础之上的,虽对国家意义深远,却也深深伤害到了婚姻中的女性。
反观婚姻中的女性,她们要对婚姻尽种种不同的义务,一旦违背,轻则被抛弃,重则可能被处死。 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所有骄奢淫逸的行为都是被严令禁止的,女子要安守本分,履行妻子的义务。
对于婚姻中的女性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守身,对她的丈夫忠诚,她永远都不能背叛她的家庭、背叛她的丈夫,一旦触犯这条禁令,严惩不贷。 这一点突出体现在了古代两河流域所有的法律文献和离婚文书中。
不管是早期的《乌尔纳姆法典》、《爱什嫩那法典》、《李皮特伊什塔尔法典》还是后来的《汉穆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典》,只要妻子不守身,定然是要被处死的。
而在发现的现实文书中,虽处罚比法典的规定要略轻,女子可能无需被处死,但惩处的手段也是十分的残暴。
婚姻中的义务在婚姻中,妻子另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生育子女,不管是因主观意愿还是身体疾病而无法诞育后代,没有子嗣就是侵犯了丈夫的合法权利。
也就是没有尽到妻子在婚姻中应尽的义务。为了弥补这一过失,无法生育的妻子需要为丈夫纳一房腾妾来绵延子嗣,孩子才是女性在婚姻中安身立命的根本。
妻子在操持家务时要做到勤俭持家,不得肆意浪费。 任何浪费家私的行为都是妻子在婚姻中的过失,丈夫以此就能合理的休弃妻子,选择一个更加贤惠节俭的妻子来守护家财。
从以上这两点可以看出,婚姻中的女性是严格受限的。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论是国法还是家规都要求在妻子在婚姻中依附于丈夫,顺从于丈夫的要求以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古代两河流域的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还是在逐步提升的,虽然妻子依附于丈夫的局面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但还是可以从很多细小的方面看出婚姻中的女性的地位的变化的。 女性地位提升最突出的表现是经济地位的提升。
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文化延续和继承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文化,并加以发展和改进。 同样是处在弱势地位,女性还是由完全的从属地位,向有了一定的对自己的财产的掌控权利发展,女性在婚姻中地位最大的提升就是对于经济的控制权力增强。
在出嫁时新娘有了更多的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国家也保障新娘不受丈夫婚前的债务的压迫,越多的权利掌控在女性自己的手中,她在婚姻中的地位也就越稳固。
女子在婚前中获得的日益丰厚的嫁妆是她们在婚姻中提升地位的重要保障。 新娘的嫁妆包括各种生活日用品,金银首饰,甚至房屋田产,父母也会准备一些银子同之前的这些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全部的嫁妆,但是却没有只用银子作为女儿的嫁妆的。
因为嫁妆是新娘的私有财产,即使这份财产的主人在婚姻当中是处在从属的弱势地位,男方也只是对妻子本人有掌控的权力,而与这份财产没有丝毫关系。
只要女方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男方就不能任意的处置这一份财产。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男方会更加慎重的对待自己的婚姻,只要女方仍在这个家庭。
丈夫虽然没有对妻子嫁妆的所有权,但至少他享有使用权,可一旦他选择结束这段婚姻,遗弃了他的妻子,那么他也就失去了对这些财产的使用权。
普遍存在于嫁妆中的石磨等工具都是古代两河流域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用具,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有着这些嫁妆作为保障,妻子即使不能掌握婚姻的主动权。但至少, 对于婚姻中的女性个人而言,是提升了她自己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价值。
争取到了更多与丈夫在婚姻中处在平等地位的机会;而对整个国家而言,是维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对于婚前债务的明确划分也是女性在婚姻中保障自己的经济权益的手段之一。 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无明确规定,发展到古巴比伦时期的划分清晰,是女性在婚姻中逐步提升自己的经济地位的直接写照。
夫妻中任一方都要对自己的经济问题负直接责任。 妻子的婚前经济纠纷不牵连丈夫,反之也不会被丈夫的婚前债务拖累。
既然会产生债务问题,那么就证明在某些条件下,女子是直接参与到了经济活动之中,而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是掌握有私人财产并对其有处置权。
独立的私人财产是女性拥有经济地位的基础。 当丈夫的婚前债务问题爆发,妻子可以独善其身。
妻子虽从属于丈夫,却不是丈夫的私有物品,在婚姻之中可以保证自己的经济权益除了这些特征之外。
当古代两河流域进入到中亚述时期,还出现了特殊的收养婚姻在这种婚姻形式中,新娘的父亲会收养新郎为养子,新郎享有同岳父本身的子女一同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就是说新郎可以同时获得他的亲生父亲和养父的两份遗产。
这种权力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迎娶另一个妻子,除非他愿意放弃来自养父的财产。
这种以财产作保的婚姻限制了男子的婚后自由,为女方争取了更多的权益,也是女性在婚姻中地位提升的一种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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