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送礼的100张购物卡被税务查了!这个会计做错了什么?!

霖华心花 2024-09-18 13:30:31

近日,一会计在做中秋节购物卡账务处理,一不小心招来巨大风险,税局已经切入调查,到底咋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郑重提醒:金税四期上线,可“随时”知道哪家企业购买了预付卡!

01

购物卡如何入账呢?

1、购物卡入账案例

2023年9月21日某某公司在中秋节前大量购买购物卡100张,每张面值5000元,金额5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9月会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其他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提醒:以上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2、购物卡入账风险

(1)首先,“金税四期”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公司购买了100张大面值的购物卡用来干什么?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2)其次,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3)再次,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同时,若是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

3、购物卡正确入账

(1)公司购卡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提醒: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2)公司持卡消费时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来列支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提醒: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与购物卡相关的五种财务处理

02

中秋送礼相关的税务风险?

一、购物卡入账风险

1、首先,“金税三期”系统会第一时间监控到你公司购买了100张大面值的购物卡,用来干什么,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容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2、其次,该项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3、再次,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发放员工的,属于福利费,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最后,若是购买的购物卡若是用来送礼的,属于业务招待费,更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并且还有涉嫌商业贿赂、行贿受贿的风险!

二、购物卡涉税风险

03

中秋节

公司购买10万元的茅台酒用于招待和送礼,如何做账?

一、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企业购买后,即买即用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商贸企业,从库存商品中取用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1、用来招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送礼,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综上,对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与送礼,虽然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但是增值税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特别注意。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送礼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购买酒水用于招待或送礼,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当然,业务招待费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经常会被人忽略。

业务招待,大家在一起吃吃喝喝,也无法量化,所以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是用于送礼的话,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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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华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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