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如何查出被保险人以前的病史的呢?(深度好文)

迎彤说养护 2024-05-30 02:36:25

鲁迅先生说过:纸是包不住火的.

作为混迹保险行业多年的知音哥哥,总会遇到很多想隐藏身体情况,和保险公司较量一下的朋友。

每一次我都会苦苦劝说对方一定要诚实告知,像极了16岁那年在路灯下哀求要走的女友......

言归正传,很多人会好奇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理赔调查。

在此分享一下理赔调查的那些事,希望可以拦住动机不纯的朋友。

毕竟民不与“大财团”斗,受伤的最终还是自己。

理赔时,哪些情况会严格调查?

不管是在网上还是线下投保,买保险都要符合健康告知的要求。

在投保阶段,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调查我们的医疗记录。

每天都有大量的人买保险,投保时不调查医疗记录是国际惯例做法; 这样做可以节约保险公司成本,设计出保费更优的产品,又能提高用户体验, 让消费者方便快捷投保,实现双赢。

自主选择性较大,就难免会有自信心爆棚的朋友想钻个空子。

如果碰到以下3种情况,保险公司为了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就很有可能会对案件介入调查。

1、投保时间过短

投保没过多久就来申请理赔,特别是一过等待期就来理赔的案件。

保险公司需要排除带病投保的可能,所以调查会相对仔细一些。

2、投保时间太集中

一个之前从来不买保险的人,突然在短时间内买了多份高额保险;

尤其是带身故责任的保险,保险公司大多会排查此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和动机。

3、理赔金额过大

对超过一定赔付金额的大案件,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特案特办的方式处理。

尤其是在前 2 种情况同时存在的时候,保险公司还会从财务负债情况着手,去核查投保动机。

案例分析,就医记录怎么查?

有些朋友可能会不服:我就医记录是隐私,你保险公司凭啥查我啊......

尴尬的是,我们投保时就会授予保险公司这个权利。

保险公司会结合每个案子的实际情况多渠道调查,汇总如下:

医院:除了就诊医院以外,保险公司还会从工作地、居住地可能就诊的医院排查; 面访:和案件相关人员面对面交流,了解案件全过程,包括各种细节的地方; 体检机构:包括医院和专业体检机构的报告,尤其重视单位每年的例行体检; 医保:过去医保卡使用情况,包括药店购药记录、医院就诊记录等; 政府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站、疾控中心、计生委、普查记录等; 其他渠道:同业理赔咨询及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查询。

接下来,就分析两单保险公司如何调查的案例。

案例一:等待期内出险,拖延确诊

这是一个等待期出险的骗保案例,回放如下:

客户吴某,女,40 岁,工作单位为杭州**药业公司,住址为余杭区乔**村。 于 2008.10.25 投保某重疾险,保额 10 万,健康告知无异常,全为否。 在2009.2.13 提供浙一医院诊断为“(左)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的病理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过程:

1、查浙一医院:2009.2.3(等待期后)病历记载吴某半年前发现左乳有肿块,上个月在市四医院检查,B超显示左乳占位,拒绝住院,后至浙一医院就诊。 2、查市四医院:2009.1.22(等待期内)B超记录左乳占位,未见投保前记录。 3、走访客户:吴某自述洗澡发现乳房肿块于 2009.2.3 直接到浙一门诊,否认在其它医院就诊。 4、排查附近医院:居住地工作地附近其他医院,未见异常。 5、走访客户单位:杭州*药业有限公司,告知客户未体检过。 6、走访乔**村卫生服务站:查吴某的健康档案,无检查资料。 7、走访居住地附近**卫生院防保科:查**镇2008年度的妇女体检登记,未见有吴某检查记录。 8、走访**计生所:告知不保存妇女普检资料。 9、走访**村妇女主任:经查看吴某的计生手册,只有查环记录,未发现有乳房检查信息

简要回顾:

吴某保单购买时间不足 4 个月,刚过等待期就申请理赔,经调查后找出 2 条关键信息: 客户隐瞒等待期内就医情况; 等待期出险拖延时间,等待期过后才就诊提供病理报告

调查结论:

客户为等待期出险,经协谈该案件最后以解约,全额退还保费结案。

吴某在投保前就知道左乳有肿块,但是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

在等待期出险后,也是过了等待期再去申请理赔。

可以看出,吴某清楚保险规则,并带有明显的骗保意图的。

这种就是典型的刚过等待期就申请理赔的案例,在调查时,

保险公司会动用资源多渠道去核实投保前的就医情况,所以审核相对严格一些。

随着全国医保的联网,今后就诊记录也将更容易查到,所以做好如实告知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案例二:专业人士骗保

上面只是小打小闹,才10万的保额;

有些人志气大得很,要干,就干一票大的。

再来分析一单两夫妇合力挑战保险公司的案例。

案件回顾:

高先生是一名医生,在自己的医院私下拍片检查出可能患上了甲状腺乳头状癌。 高太太是保险公司的一名业务经理,由于职业的敏感性,两夫妻意识到发财的机会来了。 在太太的指导下,2016.5-9月高先生先后在当地13家保险公司投保总额高达 790 万的重疾险。 2017.2月刚过等待期,高某随即进行了甲状腺乳头状癌切除术,并向13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调查过程:

公安局和医学专家逐一排查 2016 年 9 月前的甲状腺就诊人员,大海捞针; 甄别了 3 万余条就诊信息,只为从海量就医信息中识别并揪出高某隐藏的虚拟身份。 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一份化名“高飞”的患者就诊记录浮出水面; 经侦支队特地邀请甲状腺疾病医学领域的专家对这两份 B 超材料进行严格比对,确认两份报告中的患者为同一人。

这宗保额 790 万近乎完美的技术型犯罪,最终被侦破,

理赔,需要担心吗?

但问题又来了,你说的保险公司比丈母娘都要牛,那故意不赔怎么办?

文字都是苍白的,直接数据说话:

超过97%的客户获得理赔,理赔平均时效几天内都会完成;

从数据来看,我们根本不用担心。

好了,你又说:我不看数据,都是骗人的,我要凭证。好吧,好吧,满足你。

保险法有一条杀伤力极大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再通俗翻译下: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 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 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在我说了这么多,你还是不信不信,一副世人皆醉我独醒的样子的话,我还有大招可放。

保险法还有这么一条: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也就是,如果是模棱两可,可赔可不赔的情况,法院、仲裁机构都会偏向我们消费者的。

前前后后说了这么多,我只想劝说大家在买保险时一定要诚实告知;

避免以后的纠纷,保险公司并不是一个铁憨憨。

同时也不必要过分担心理赔,只要符合合同,就一定会赔。

在法律面前,保险公司凶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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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彤说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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