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每个朝代处罚各不相同。
但是都坚持一个原则:矜弱恤幼。
意思是,对于那些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又情有可原的犯罪人,应当考虑他们的困窘处境及无可奈何,对其所犯的罪过予以一定程度的宽恕。
我们先看几个主要时期:
01西周时期在西周时期,是以礼治国,《礼记》《周礼》是当时西周社会管理的重要两部典籍。
那时候,以年龄作为未成年人是否犯罪的依据。
在《礼记》中记载: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意思是,八九十岁的老人,不到七岁的小孩,就算是犯了罪,也不对其判刑处罚。
而在《周礼》中记载:
“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蠢愚”。
意思是,会赦免三种人,一种是幼小的孩子,一种是耄耋的老人,还有一种是天生就痴呆的人。
能看出,在西周那个以礼治国的时期,小孩犯罪都是免除处罚的。
02秦汉时期到了秦汉,这时候除了要看年龄,还要根据身高来综合判断未成年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秦朝时期,主要是看身高,在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一条案例:
“甲盗牛,盗牛时 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 论?当完城旦。”
意思是说,甲偷了一头牛,牛被偷的时候,甲身高有六尺;一年后案件告破,牛被找回来,再量甲的身高,有六尺七寸高。问甲应当受到什么处罚?回答说:应当判完城旦之刑(也就是发配做苦力修筑城池要塞)。
在秦代,以身高六尺五作为成年的标志,在甲犯案的时候只有六尺,不到成年,但是破案的时候甲已经六尺七,是成年人了,因此没有减轻处罚。
汉朝时候,又是以年龄来划分刑事责任。
东汉光武帝年间,规定:
“年未满八岁或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
意思是,年龄不满八岁,或者八十岁以上的,如果不是亲手杀人,都不会被处罚。
03唐宋时期唐朝时期,中国古代的法律逐步走向了成熟,在《唐律》中,首次系统的规定了未成年犯罪的处罚。
《唐律疏义》中规定: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相比秦汉时期,唐律中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分的更加细致:
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但是免罪;
七岁到十岁,犯了杀人罪,要上报中央机构,做出最终裁决;
十到十五岁,犯了轻于流放罪的罪行时候,可以缴纳银钱来减免处罚。
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法律系统也越来越健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也更加科学、有法可依。
到了宋朝,延续继承了《唐律疏义》中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相近。
04明清时期明朝的《大明律》和唐宋时期差不多,但是对未成年犯罪的人进行单独关押。
在《明会典》里记载:
“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散收 、轻重不许混杂 ”
体现了明朝时期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者特殊的关爱。
到清朝,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年龄来界定,结合案件本身进行综合考量判定。
在《大清律例》中记载: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 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 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总结起来,就是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作刑法处理;七岁到十岁以下的,犯了杀人应该判死罪的,上报中央机构裁决。
我们总体看,从西周到明清时期,从最开始的以礼治国,到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裁定越来越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