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期间房门被保洁人员打开,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律师告诉你

青岛看窗 2024-02-26 12:07:21

近日,深圳一酒店发生隐私侵犯事件,客人退房期间房门被保洁人员擅自打开,引发赔偿争议。据报道,黄先生与女友在深圳市龙岗区入住了一家酒店,黄先生说,他与酒店前台沟通好,将退房时间延长至下午6点。

下午5点多,房门突然被酒店保洁人员打开。黄先生称,当时两人未着衣物,房门几乎全部打开,导致他们被看光。酒店工作人员表示,事情确有发生,但根据楼道监控视频,保洁人员只打开了一小部分房门,而没有完全打开。事后,黄先生表示不需要酒店的道歉并向酒店索要十倍房费的赔偿。酒店方则表示,可以道歉但无法赔偿十倍房费。 张律师,这对情侣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本案中,两人由于隐私权被侵犯而向酒店索要赔偿,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基于合法原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维权内容或者说赔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且并没有采取其他行为导致酒店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本案中,黄先生和女友是否能够得到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具体多少,关键在于保洁人员的行为是否对两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双方可以协商或者通过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果没有构成,两人则只能依法请求酒店方赔礼道歉。

我认为,酒店应当敲响警钟,认真对待客人的隐私权问题,加强员工培训,完善内部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同时,当发生类似事件时,酒店方也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与客人积极协商解决问题,为客人提供安全安心的居住体验。客人一方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在隐私权等权利被侵犯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客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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