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湘潭一物业公司赔偿业主8万多元!各小区注意

湘潭在线 2024-10-18 15:50:38

小区楼栋外墙脱落砸伤业主,谁来担责?日前,记者从岳塘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因外墙脱落砸伤人而引发的责任纠纷,经该院判决有了定论:被告物业公司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费用共计8.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田先生今年60多岁。2023年3月的一天,他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进行娱乐活动时,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砖块及水泥块砸到右前臂,当场致其手骨骨折。为疗伤,田先生住院共计48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田先生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但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在小区外墙进行了安全防范及警示措施,已尽到管理义务。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田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田先生在小区可通行且未设置警戒线的区域处活动,被墙体外立面脱落的砖块及水泥块砸伤,无任何过错。”据办案法官介绍,物业公司具有妥善管理、维护小区楼栋外墙、保障业主安全的义务,在发现小区部分楼栋有外墙脱落的情况下,仅对案涉楼栋张贴注意外墙脱落的警示标志,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维护措施,例如排除空鼓险情或进行下一步维修等,系怠于行使管理人的管理、维护义务,也系田先生受伤的原因,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田先生受伤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534元,因该公司之前已垫付1万元医疗费,还应赔偿田先生各项损失共计7753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提醒,近年来,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应尽到充分的管理维护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应以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为依据进行判断,即使物业公司采取了一定的管理维护措施,但在质或量上达不到防止损害发生的要求,最终未能防止损害的发生,也应认定其未尽到充分的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业主在小区活动时,也应仔细熟悉小区环境,如看到警戒线或警示标识应当远离,避免遭遇不必要的危险。

来源:湘潭日报·新湘潭客户端

全媒体记者:李涛 通讯员: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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