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民政部起草的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先就引人关注的三点展开讨论:
一、结婚离婚不用户口本!异地可结!
再也没人棒打鸳鸯?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八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原来的条例第四条是为:“双方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现在,松绑了这个限制,只要两个人带着身份证的人,想结婚,随便找个民政局,就能把证给领了!而父母貌似再也无法因为藏户口本而阻拦孩子的婚姻了。
这样会让一部分冲动型婚姻产生,俩人约完会聊开心了,出门一转拐进民政局,头脑一热,可能也就把婚给结了!
此条出后,不知道会不会让结婚率瞬间提高一波!但网友的情绪却属实高涨了一波!
网友们表示:为了结婚率这么拼?宽进严出?易进难出?再加上离婚加上冷静期,结婚轻而易举,离婚难如登天。
但实际上,离婚冷静期在民法典中已经制定,这几年来一直如此实施,此次登记条例的新增只是做出相应配套调整!
所以总结下来就是: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至少得跑两次才能自行离婚,耗时31天到60天,并且双方各有2次反悔的机会:两个三十天期限,分别于前三十天,以及后三十天。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二、建全国婚姻信息库,终迎信息共享!
重婚罪有望不复存在?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一直以来,婚姻登记信息和婚姻档案都因为没有全国联网,让很多人吐槽且疑惑,由此也导致了一些混乱和不便,给个别居心叵测之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一个人是否处于已婚状态,以及有无婚史属于隐私信息,只能在户口本上,或者登记机关、当地民政部门查询,所以导致一个人可以在全国很多地方与人领证登记且不被发现的重婚情况。
现如今,草案新增内容意味着:民政部门会将婚姻基础信息库全国联网,并共享给法院、外交外事、公安等部门。不知道会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信息共享,去除痛点!
三、登记机关尽力而为,但权责划分更明确!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这意味着登记机关只是尽其所能地审查,但不对真实性负责。之前受胁迫的可以直接去登记处撤销婚姻,现在双方二人一切纠纷问题,转移到法院处理。
而对登记机关出现了新的业务要求: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加强婚姻家庭辅导专业化,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