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话说:“盖棺事定,入土为安”,指人亡故后,放进棺材,死亡就成为定局,没有复生的可以了,而将棺材葬入坟墓,亡故之人就得以安息。
然而,过去一些地方习俗,人亡盖棺后,不一定就马上入土,而是要停放一段时间,少则几个月,少则数年。这种习俗称之为停丧,用来停丧的房屋叫停丧屋,或叫停丧房。
旧时停丧,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客观因素,比如,亡故人的儿子远在外地,路途迢迢,需要儿子回家主持大事。那时交通不便,报丧之人和奔丧之人在路上需要时间,一去一回,少则数月,多则一年。
二是找不到合适的坟地,也买不到安葬的地方,或者无钱购买坟地。这种情况大多是在他乡亡故之人,亲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能停丧。
三是因地方风俗的原因。比如,《晋书·贺循传》有这样的记载:
“(贺循)后为武康令,俗多厚葬,及有拘忌回避岁月,停丧不葬者,循皆禁焉。政教大行,邻城宗之。”
这句话翻译成白话文的大意是:贺循任武康(武康在今浙江湖州)县令,武康之地有一种不好的风俗,民间大多喜欢厚葬,而且还很迷信,拘束于各种禁忌,出殡下葬时,讲究回避年月。由此,将亡故之人停丧家中,不及时埋葬。贺循上任以后,对这种习俗都严加禁止。于是,贺循移风易俗教化得到大力推行,与武康相邻的城市纷纷效仿他的教化做法。
虽然古人意识到民间的停丧习俗是一种陋习,一些地方官员也加以禁止,但是,此种陋习依然禁而不绝,仍然有一些地方流行。
例如,南宋的洪迈所撰的志怪集一书,就在多篇文章中,认为人死要入土为安,借鬼神之借,抨击停丧陋俗,认为是儿孙的不孝之举。
又如,明代郎瑛《七修类稿·诗文类·吴东升》一书,其中就录入了吴东升《临终诗》,诗中有这样一句:“停丧止可经旬外,出殡须行径路中。”
吴东升是明代杭州的一位武官,他在八十岁终临时写诗表明心迹,告诫儿子丧事要简办。
这句诗的大意是这样的:停丧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天,出殡时不要走大路,走小路就行了。
由此可见,在浙江一带,到了明代,停丧的风俗不但没有绝迹,反而非常流行,要不然吴东升在临终前,就不会写诗来告诫。
直到民国时期,这种“奢于丧而缓于葬”的陋俗,仍然在一些地方流行。
旧时,停丧的做法在民间有两种。
一种是野外停丧。这做法是把棺材抬到野外,放置在一个地方,搭建棚子遮盖,称之为停厝,然后择日再葬。其所搭建的棚子称为丧停屋。
另一种是家中或者村庄内停丧。在家中停丧,同样要搭建小房子来遮盖。不同时期,不同地方,做法有一定的差异。
比如,明代以前,停丧屋一般放在宅院的屋后。明代王君荣编著的《阳宅十书》说:“凡人家起屋,屋后莫起小屋,谓之停丧……”。
由此看来,明代及以前,民间有在正屋后停丧的习俗,停丧必建小屋,因而成为民间建房的禁忌。
后来,有一些地方,把停丧放在正屋前方偏左或偏右地方,也就是男左女右,也要盖一栋小屋遮盖。这些地方直到现在,非常忌讳在正屋前方偏左或偏右地方,盖小房子,也就是因为这种原因形成的地方建房禁忌。
旧时民间停丧,不管放在自己宅院的屋后,还是放在屋前,都会给邻居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于是,有一些村庄就在村庄稍远离人家的地方,修建专门用来停丧的小房子。还有一些地方则远离村庄,在寺庙内修建停丧的小房子。
也正因为如此,有一些地方旧时有过停丧风俗,不管是正屋前面的小房子,还是正屋后面的小房子,甚至有一些地方把正屋后面低于正屋的房子都视为停丧屋,认为对家里不吉利,非常忌讳。
而在一些旧时没有停丧风谷的地方,则没有如此的说法。民众放心地在屋前屋后建小房子,用来做鸡舍、茅厕、工具房、仓库、车库等,使用起来也非常方便,避免宅院物资放置零乱,也有利于院内的卫生整洁。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建房布局中,所谓的停丧屋,只不过是一些地方民众,因传统民俗引起的心理作用而已,对家里没有丝毫影响。
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交通的便捷,殡葬的改革,在家中长期停丧的陋俗,已经在民间彻底消失,“停丧屋”这一名称也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