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不还手,还手是互殴到底行不行的通

梦见未来大本营 2024-10-09 06:11:14

最近有看到几篇有关互殴与自卫权的讨论,看的出最近又会有新的动作,或重新考量这个话题的法律文件。

让我们看看当初为什么要这么去制定法律认定,这样去制定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在此之前,我们不仿先让大家来分析一下评一评,您所认为当初为什么出台,要是还手就被认定为互殴的法律依据,确定是下面的哪一选项:

①还手被认定为互殴,是为了不让矛盾更激化,事情就会得到很快的解决;

②是为了更好的区别事故的责任认定,提高了办案效率;

③只要是受害者不还手,行凶者气出了,事后行凶者又肯出钱赔偿,受害者得到了补偿,事后处理起来更简单快捷,家大欢喜;

④为了背后的隐藏任务。

以上的这几项观点,出台这样的处理责任,您认为最优选的是哪一条。

我个人觉得,在今后出台法律法规的时候,我们不能把律法规则从这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得把问题的本质要看透,被打不还手,还手是互殴的认定是不当的法律依据,我们不访试试下面的几种认定办法,我个人认为正确的法则应该是,要看攻击行为实际的行凶能力去衡量避险者的行为规则。

1. 打人者的力量是弱于自己的男人、女人、老人、小孩,且没有凶器膀身的前题下,被侵犯者可以忍让,因为几乎伤害不到自己,自己也完全有能力避险或走开去,如果没办法直接走开,对方又是一直这样纠缠自己的话,也可以报警等警察来处理。

2. 打人者是同档位体力能力相当的人,或者是类第1条手拿利器傍身袭击的人员,那么也可以先避险报警,在再三退让或多次避险无望的前提下,也可以直接制服对方或夺下对方手中凶器,所造成的一般伤害也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依据:避险者有事先报警行为,攻击者一般不会主动攻击又报警,或事实能证明攻击者的行为主观)。

3. 打人者人员众多或远强于自己,在对方主动侵犯,而自己又避险或报警无望的情况下(有观众可做人证或有摄像头前期录取),自己也可以做出一般过激手段来强制制服对手。如:捡石头、棍棒等普通器材临时反制,造成对方受伤或无攻击能力的,也应被视为正当防卫。

4. 对方是行凶肇事者,手拿凶器且行为凶狠极端,在自身避险无望的现实情况下,自己也可以强烈反制,所造成伤害的结果,理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措施。

以上的这四条认定措施,我认为已经可以理清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责任,且又能让社会回归到以往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

我们往往不能因为,行政处理上的后续责任查办麻烦,而行使更为简单的模糊认定政策,这是绝对不可行的。

这样的现象,不仅会造成行凶者更加嚣张跋扈肆无忌惮,弱势者又多无人敢帮扶的局面出现。

殊不知社会矛盾的后果是多样性的,这样的现实只会是造成社会不良的蝴蝶效应,也会让原本属于中国人见义勇为拔刀相助的正面良好品质,转瞬间也会变得荡然无存,转而会变为与事无关、事不关己,见死不救的看客行为,也更会寒了全国热心民众的心。

从而演变为更严重的对民族自信心的缺失,人心的冷漠会让历史更快的过渡演化,若人心向恶则国将不国的道理,恐怕是不得不重说了。

至所以会有: 第④项隐藏任务,是因为被现实形势所怀疑,出政策和现实当中是否确实考虑过这一点,那就是态度优势。

也就是说当初制度的出台,更倾向于考虑到了某些人的利益问题的时候:有钱人的脾气态度,不怕花钱和赔偿,有权人的权力优势,不怕被告上法院打官司,有势力人的人脉关系,不怕打不赢,要人有人要钱有钱,图的就是个敞快。从而保护以上这些群体人,在做出类似的过急行为时,能更多更有效的保护好自己不会被对方作出反制攻击和伤害的行为。

我们想,出台法律法规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制度体系,不会因为是某些人的个人主观意见而制定的法律文件,我们都应该好好想想,如何去堵截以往的错误做法,如何做到出台的政策是百年一遇的好法制。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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