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是无罪的,他是被陷害的。”
“我为了父亲的冤案奔走这一辈子,不仅拿不到国家的赔偿,就连一声基本的道歉都没有。”
画面中的男子痛哭流涕,说着话表明自己心中的委屈与不解。
在生活中,每当我们起什么矛盾纠纷的时候,往往会把法律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我们也相信法律能够为我们带来公平与正义。
但是如果案件与人的生命挂钩,如果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恣意妄为,我们又该如何相信法律呢?
今天的案件涉及到一桩早在1960年的投毒案。
在这一年充斥着炎热的7月里,随着法庭的一锤定音,一名名叫刘忠武的公社食堂事务长,被山西省万荣县法院以投毒罪判处死刑。
随着这一判决传到了家里,刘忠武的妻子与膝下的四个子女便开启了痛不欲生的生活。
刘忠武是家里最重要的生产力,他的老父亲听闻儿子被判决为投毒罪、处以死刑后便郁郁而终。
妻子与四个子女更是整日躲避着流言蜚语艰苦度日。
他们不得不为此举家离开,前往新的地方找寻存身之地。
可以说,刘忠武的死给整个家庭蒙上了巨大的阴影,但是事实真的是判决书里所写的:
“刘忠武因为对自己被撤销职位而心生怨恨,因此将四两左右的赛力散农药投入食堂水缸中,造成五名社员饮水中毒”吗?
并非如此。
首先,这五名社员自己就说并没有中毒。
而赛力散农药被投入水中会显现出淡红色,当天的社员们也并没有反映水缸中的水有异常。
甚至刘忠武的妻子都声称,当地公社的上级强制她出具了控告刘忠武的假证明。
而刘忠武自身光是证词就反复出具了数十次,而且证词往往并不统一,而是前后矛盾。
一切的一切都证明了刘忠武案是一场冤假错案。
带着这几个被破解的疑团,刘忠武的子女们四处走访,终于在27年后,由临猗县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并撤销1960年万荣县法院作出的判决。
但令人失望的是,随后刘忠武的子女多方申诉想要得到国家赔偿,却屡屡被法院以“《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的理由拒绝。
刘忠武的长子刘青水,也就是本文一开头出现的男人,直言自己无法接受连一句道歉都得不到的结果。
这无疑是一场冤假错案,尤其是它涉及到了一个人的生命和一个家庭的利益与幸福。
本文将着重探讨以下问题:
子女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否存在其他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子女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能起诉的人,可以由他的近亲属代为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子女作为男子的近亲属,有权利代为起诉。
然而,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受害人通常是指直接遭受侵害的个人,而非他人。
因此,刘青水的子女是否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问题是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的。
而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因执行刑事诉讼活动人员错误侦查、起诉、审判致使原被诉人错误被认定犯罪,或者错误执行刑事判决、刑事裁定致使原被执行人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因此国家赔偿法主要保护的是被错误定罪或错误执行刑事判决的被害人,以及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
对于非直接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家属子女则必须证明他们在经济上受到了实际的损失。
子女申请国家赔偿,需要证明他们在经济上受到了实际的损失。
这包括由于父亲被错误执行死刑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如丧失劳动力收入、精神损失等。
此外,子女还应该证明他们对父亲的感情损失,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非经济损失。
二、存在其他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吗?除了子女申请国家赔偿外,对于这种错误执行死刑的情况还可能存在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有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造成重大国家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中我们得知对于错误执行死刑的情况,相关机关可能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还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民事附带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了,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还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机关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国家机关赔偿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
而不得不说的是,刘忠武案虽然在理论上子女应该得到国家赔偿,但是由于相关法案在其后数十年才颁布,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刘忠武的子女确实无法得到赔偿。
控告追责办案人员
什么是流氓,如果不知道,这就是超级流氓。请杨佳吧。
打到你承认为止
不早就被法院代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