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股权转让中的涉税规则

合规小课堂 2024-07-14 02:40:26

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这三个税种的征税范围,只涉及两个税种:所得税和印花税。

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中,交易双方均需要按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①股权转让收入 减 ②股权原值 减 ③合理费用,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中,主要涉及七个要素: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适用税率、纳税主体、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纳税时间。

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并且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注意:

“核定收入”:当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力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价格,而是用核定的方法,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明显偏低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须注意的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这种情形,通常是被投资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下称“特殊资产”)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并以评估价格来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转

让收入的。

(5)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6)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7)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8)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当理由

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有证据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仅限于由本企业员工持有的股权,仅限于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政策调整:如果转让方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近亲属间转让: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将被视为拥有正当理由。

自由裁量: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正当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核定方法

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特殊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税务机关可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股权原值

股权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以转增资本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适用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税率是20%。

纳税主体

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不论是公司还是个人,支付个人股权转让款时,都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时间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四类特殊行为°已完成的;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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