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调戏他人女友却意外死亡家属索赔96万,法院:谁死谁有理行不通

想同社会 2022-04-02 15:31:25

“是他先欺负我女朋友的!”广东韶关,女子与男友在KTV喝完酒,坐电梯准备离开时,一醉酒中年男子摸了女子臀部后,双方发生争执。事后中年男子持棍殴打男友时,被反杀。一审判七年,二审却有不同的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韶关中院)

男子李某是名退役军人。案发当天,其与女友到KTV,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喝酒。

凌晨2时许,李某与女友在乘坐电梯下楼时,同乘电梯的54岁男子周某,因见陈某长得漂亮,遂凑到陈某面前,摸了陈某臀部并询问与其开房,需要多少钱。李某见状,随即与周某发生争执,并将其推倒在地。

李某与女友离开电梯走到停车场时,周某手持一根木棍追至此处,并趁李某不备,从身后击打其头部两下。李某被击打后,随即抢过周某手上的木棍,用力砸向周某头部两下,致其倒地不起后,二人打车离开现场。

KTV保安发现倒在地上的周某后,随即报警并将周某送医院抢救。但周某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系因酒后外力作用诱发冠心病而死亡。

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其实李某看到女友在自己眼皮底下,被人调戏,作为男人,他怎么可能坐视不理呢?而且,李某当时只是将周某推开致其倒地,但周某却拿手持长棍从背后偷袭击打李某的头部。李某如果不抢下木棍进行反击,那倒地不起的,极有可能就是李某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从身体条件来看,作为当过兵,且年轻力壮的李某,对比喝了酒且已年过五旬的周某来说,李某明显是处于强势地位。

其次,李某为了制止周某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行为,没有异议。但从李某夺走周某手上的木棍,连续击打周某的头部,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结果来看。李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即属于防卫过当。

最后,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但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因此可减轻处罚,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周某家属合理的经济损失3万余元。

这个结果,李某与周某的家属都不服。

周某家属认为,不管怎么说,李某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且需赔偿家属经济损失96万元。

李某上诉时认为,鉴定周某主要是因冠心病发作而死亡,并非其反击直接导致的。而且其系正当防卫,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到了二审时,法院经过审理后,却有不同的看法:

1、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所认知。但其却过量饮酒,醉酒后又主动与李某发生冲突,并最终导致冠心病发作死亡,其自身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2、《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表示,不能一味地苛求防卫人。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趁李某不备,从身后持直径12厘米的实心木棍,连续击打李某的头部,其行为足以让李某感受到重伤或死亡的威胁。因此即便李某比周某具有身体上的优势地位,也不应当苛求李某必须采取与周某的行为基本相当的反击力度。

3、经鉴定,周某的真正死因是酒后外力作用诱发冠心病而死亡。

本案中,李某是在被受到周某的不法侵害后,才抢下周某手中的木棍,予以反击的。虽然其行为造成周某头部轻伤,但其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李某的防卫行为对周某造成的伤害,经鉴定,实际上只构成轻伤。周某主要死因是喝酒与冠心病发作。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上,本案例的最终结果,是摒弃了“谁死谁有理”的不良风气,同时也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精神。这就是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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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2-04-02 19:02

    这才是人性化判决

想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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