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点睛】高频考点之诈骗罪

律学法考课程 2024-07-17 13:26:38
侵犯财产类犯罪是每年法考中的重中之重,它包含了五大类型犯罪:暴力型财产犯罪、窃取型财产犯罪、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型财产犯罪、胁迫型财产犯罪。由于近年来出题频率越来越高,罪名纷繁复杂,很多同学都理不清头绪,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其中的骗取型财产犯罪吧~ 在法考中,骗取型财产犯罪主指诈骗罪,考查难度大,每年必考三题左右,因此广大考生们务必重视!今天我们就从两方面来对诈骗罪进行回顾: 1.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诈骗罪的定义来看,它的构成要件分四个方面: (1)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来对被害人实行欺诈。 (2)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或维持或强化错误认识,即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 (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处分财物要求被害人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同时存在。(这点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所在!) ①客观上的处分行为:转移占有,即被害人转移自己对财物独立稳定的控制。 ②主观上的处分意思:被害人对转移占有与转移占有的财物性质有认识。 (4)行为人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①“取得”既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也包括消极财产的减少。 ②“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入罪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③“财物”:诈骗的对象并不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主要区分在于: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行为。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案例一(电话案):甲给小卖部老板乙打电话,称其女儿在学校受伤,急需家长来校,乙未锁门就匆匆赶往学校,甲趁机进入小卖部取走财物。 分析:本案中,受骗人乙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地铁案):甲在乘坐地铁时,发现乙到站下车时没有将座位上的背包拿走,此时同站上车的丙恰好坐在了乙原来的位置,于是甲骗丙说是自己的背包放在座位上,请求丙将背包递给自己,丙照做,甲拿到背包后匆匆下车。 分析:本案中,受骗人丙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丙只相当于是甲盗窃的工具,并不具有将乙的背包处分给甲的处分权限,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甲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而成立盗窃罪。 案例三(果汁案):甲将超市中价值3500元的酒藏入果汁箱子中,拿着一箱果汁(实际箱中装的是价值3500元的酒)去结账,收银员乙未拆开包裹查看,正常扫描结账。 分析:本案中,收银员乙以为自己转移的是果汁,而实际上转移的是酒,说明乙只对果汁有处分意思,对酒并没有处分意思,换句话来说,乙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就对财物(酒)没有处分行为,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案例四(调包案):甲将超市中价值3500元的酒与价值100元的酒的包装进行调换,拿着价值100元的酒(实际包装盒中装的是价值3500元的酒)去结账,收银员乙未拆开包裹查看,正常扫描结账。 分析:本案中,收银员乙以为自己转移的是便宜的酒,而事实上转移的是昂贵的酒,仅仅是对于财物的价值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对财物(酒)处分的意思,同时对财物有处分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通过以上四个案例可知: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处分行为+处分意思)”,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只有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时行为人才构成诈骗罪。还需注意,处分意思中,被害人必须对于转移占有的财物性质有认识,即认识到自己转移的财物“是什么”(不需要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和价值)。 今天的回顾就到这里啦,温习之后还需及时刷题哦,这样才能把知识牢牢记住! #法考##24法考##法考必过##刑法#
0 阅读:3

律学法考课程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