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充值大额钱款,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宏硕聊社会 2024-06-22 14:36:15

原创 陈绮雯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离婚时,常见可分割的财产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投资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及分红、住房公积金、理财型保险等等。但在实践中财产的类型不限于前述所列明的财产类型,还会出现为网络游戏充值的钱款,而遇到此种类型的财产,能否作出分割?又应如何分割?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案例给各位读者分析应如何分割该种类型财产。

案情导入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导致感情失和,于2022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22年8月分居。2023年09月,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原告雷某某主张分割宋某某为玩某款游戏在某游戏平台充值钱款合计18万元,要求宋某某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9万元。被告宋某某答辩称充值游戏款项是属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现该款项已经充值到游戏平台,不存在可分割的基础。

经法院审理查明,发现被告宋某某在2022年06月至2022年08月期间短短 2个月内,被告宋某某为玩某款游戏,有高达300多笔的充值记录,其中支付金额为 399元的有近百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宋某某的消费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围,该项消费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某充值游戏款项18万元,在扣除合理开支后剩余17万元,由被告宋某某向原告雷某某支付游戏充值款项分割补偿款8.5万元。

被告宋某某在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夫妻关系,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婚后夫妻对于各自婚后取得的财产,各自均有权作出处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譬如,为家庭生活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个人购买衣服、订购家具等与家庭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单独实施无需经过另一方同意也对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没有目的的、不符合常理的耗费致使其不存在或者价值减损。

在本案中,被告宋某某在2个月内为玩网络游戏而充值18万元,充值的金额巨大,远远超过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其行为导致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属于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网络游戏属于个人娱乐范畴,尽管合理的消费并不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游戏充值费用并不是家庭日常生活必需。被告宋某某充值18万元用于网络游戏,客观上导致了夫妻共同财产减损的后果,被告宋某某该方对游戏充值的行为不应对原告雷某某产生法律效力。

再者,被告宋某某在充值游戏款项前并未征得原告雷某某的同意,加之又在夫妻关系紧张之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不当的处分,其行为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承担财产减损的责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中认定是否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还需要结合具体款项金额、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资产、配偶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认定。

综上所述,对于一方为玩网络游戏而充值大额的钱款的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款项金额、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资产、配偶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认定是否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若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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