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丨“腐刑”名源考

章黄国学有深度 2024-09-23 17:59:40

“腐刑”名源考*

文丨陈青

提要:汉末苏林和三国如淳认为腐刑“其创腐臭”,或受刑者“如腐木不生实”,腐刑是由“腐朽”义得名的。但出土秦汉简帛中腐刑字只作“府”,与腐朽义的用字互不相涉,表明腐刑的得名当与“腐朽”义无关。从“府”和“宫”词义系统的比较互证来看,“府刑”当得名于“府”的内府义,指刑余之人服役的场所。腐刑字从“府”到“腐”的演变是汉字分化的结果,与《集韵》宫刑之“宫”或作“𦞨”同理。腐刑之“腐”与腐朽之“腐”是同形字。

关键词:腐刑 汉字分化 府刑 宫刑 同形字

《汉语大词典》:“腐刑,即宫刑。古代男子阉割生殖器的酷刑。”[1]“宫刑”又称“椓刑”,裘锡圭指出甲骨文中的即椓刑的专字[2],可见这种刑罚商代就存在了。《尚书·吕刑》“宫辟疑赦”,伪孔传:“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可见“宫”刑的名称也出现的比较早。秦汉以后男子去势之刑又称为“腐”,如《史记·吕不韦列传》:“吕不韦乃进嫪毐,诈令人以腐罪告之。”《汉书·佞幸传》:“(李)延年坐法腐刑,给事狗监中。”

古人很早就对“腐刑”得名的原因做了解释。《汉书·景帝纪》:“死罪欲腐者,许之。”唐颜师古注:“苏林曰:‘宫刑,其创腐臭,故曰腐也。’如淳曰:‘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师古曰:如说是。腐音辅。”元代陈㵆《礼记集说》卷四:“受宫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朽腐无发生也。”[3]亦本如说。今人彭文芳也说:“肉刑之创恐怕都有些腐臭的,独去势刑称腐,于理勉强,故如淳说更有道理。”[4]我们认为,如说增“木”以成其义,不免迂曲。实际上,汉末苏林和三国如淳均认为“腐刑”得名于“腐”的腐朽义,只是具体指向有所不同。但从秦汉简帛的用字习惯来看,这是需要从根本上重新审视的。

一、秦汉简帛中“腐朽”和“腐刑”的用字差异

(一)“腐朽”义写作“腐”“腑”“胕”“”等

目前所见秦汉简帛和早期传世文献中,“腐朽”义有以下四种写法,但从不写作“府”(释文酌情用宽式,下同):

1.作“腐”

(1)腐其骨肉,投之苦醢,使天下㗱之。(马王堆帛书《十六经》28上)

(2)在阴不腐,在阳不焦。(马王堆帛书《道原》1下-2上)

(3)地气岁有寒暑,险易相取,故地久而不腐。(马王堆竹简《十问》25-26)

(4)有生、腐、毁【□□□□】弗知,甚大事也。(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844)

(5)口臭腐鼠,必欲钳须。[5](北大汉简《妄稽》8)

(6)星(腥)腐臊箫(朽)。[6](北大汉简《妄稽》27)

2.作“腑”

(7)汁洎流败,蠹臭腑䏣。[7](北大汉简《苍颉篇》30)

(8)往而靡弊腑冷不及者[8],不可胜数。(《墨子·非攻》)

(9)越王之穷,至于吃山草,饮腑水,易子而食。(贾谊《新书·耳痹》)

3.作“胕”

(10)燔胕荆箕,取其灰。(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369)

(11)其民嗜酸而食胕。[9](《素问·异法方宜论》)

(11)疠者,有荣气热胕[10],其气不清,故使其鼻柱坏而色败,皮肤疡溃。(《素问·风论》)

4.作“”

(13)三阴,臧(脏)炼(烂)肠而主杀。(马王堆帛书《阴阳脉死候》2)

(14)鼻中当血出,若脓出,去死肉。(武威汉代医简69)

(二)“腐刑”义只写作“府”

笔者目前知见的秦汉出土文献中,“腐刑”之{腐}[11]凡八见,字形均作“府”:

(15)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13-114)

(16)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88)

(17)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䙴(迁),金八两。有罪当府(腐)者,移内官,内官府(腐)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19)

(18)鬼薪白粲及府(腐)罪耐为隶臣妾,耐为隶臣妾罪耐为司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28-129)

(19)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74)

(20)强与人奸者,府(腐)以为宫隶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93)

秦及汉初的“腐刑”字只写作“府”,而秦汉简帛和早期文献的“腐朽”字虽有多种写法,却从不写作“府”。二者的用字区隔明显,互不相涉,表明苏林、如淳将“腐刑”的命名理据理解为“腐臭”“腐木”是值得商榷的。“腐刑”得名原因的探讨还需回到“府”字上来。

二 “府刑”得名之由:“宫”与“府”的比较互证

“府刑”得名的原因可以通过“宫刑”和“府刑”进行比较互证。“府(腐)刑”和“宫刑”在文献中通用,学界普遍认为二者是同一刑罚的不同名称。张家山汉简有这样一条律文:

赎死、赎城旦舂、鬼薪白粲、赎斩宫、赎劓黥、戍不盈四岁、系不盈六岁,及罚金一斤以上罪,罚金二两。(《二年律令》简96-97)

学者已指出,将这条律文同本文的例(17)对读,可以发现“赎斩宫”即“赎斩府(腐)”,“这是秦及汉初时宫刑即是腐刑的最直接证据”。[12]司马迁《报任安书》前云“诟莫大于宫刑”,后称“最下腐刑极矣”,也可为证。

学界对“宫刑”得名的讨论较多,对于“腐(府)刑”的得名则基本沿袭苏林和如淳的解释。事实上,“宫”刑又称“府”刑,而“宫”“府”本义均指房屋。《说文·宀部》:“宫,室也。”如《墨子·号令》:“父母妻子,皆同其宫。”《广雅·释宫》:“府,舍也。”如东汉《王威画像石墓题记》:“使者持节护乌桓校尉王君威府舍。”(此“府舍”指阴宅)房屋义是二者词义引申的起点,“宫刑”和“府刑”的得名可能与此相关。这包含以下三种可能。

(一)“宫”和“府”为房屋义,指室内施刑(或刑后休养)场所。

“宫刑”又称“隐宫”“下蚕室”。《史记·秦始皇本纪》:“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张守节正义:“余刑见于市朝,宫刑一百日隐于荫室养之乃可,故曰隐宫,下蚕室是。”[13]《汉书·张汤传》“下蚕室”颜师古注:“谓腐刑也。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文选·报任少卿书》“佴之蚕室”五臣注:“蚕室,汉行割刑之室,使其避风养疮者。”根据这些记载,一般的刑罚“见于市朝”,宫刑则须入“荫室”“密室”“蚕室”,这是此种刑罚的特点。

清末简朝亮《尚书集注述疏》卷二十七说:

《礼·祭义》云“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遂云“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14]盖“宫”者,蚕室也,此丈夫腐刑所以亦谓之“宫”也。[15]

在《祭义》中,“筑宫”指修建“蚕室”,证明“蚕室”的确可以被称为 “宫”。《后汉书·荀淑传》:“帝耕籍田,后桑蚕宫。”亦是其证。今人张艳国也认为,“宫”的最早意义是房屋,宫刑“在温室中进行,故因施刑的场所而得名”。[16]但是目前文献中找不到蚕室称为“府”的例证,这恐怕是此说的一个弱点。

(二)“宫”“府”为内宫、内府义,指刑余之人服役的场所。

《周礼·秋官·掌戮》:“宫者使守内。”郑玄注:“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清末简朝亮《尚书集注述疏》卷二十七说:

或曰:《周官·掌戮》云“宫者使守内”,所谓司宫也,此宫刑所繇名也。是不然也,盖蚕室既刑谓之“宫者”,然后使之守内而司宫尔。《掌戮》云“墨者使守门”,岂墨为门刑乎?[17]

简氏的辩诘显然是无力的。现代学者仍多认为宫刑得名于受刑之人服役的场所。如魏德胜说:“受过宫刑的,理所当然就是‘守内’,在后宫中做事。”[18]彭文芳明确地指出:“‘宫刑’最初之义与帝王贵族所居之宫有关。宫刑最初就是入宫服劳役,即为宫中奴隶。”[19]前引《二年律令》“府(腐)以为宫隶臣”表明遭腐之后入宫为奴也是秦汉时期的惯例。

“府”在秦汉时期常用以指称管理天子或诸侯私财私务的机构。出土秦封泥和竹简有“少府”“御府”“中车府”[20],及“车府”“中羞(馐)府”“尚衣府”“乐府”等等[21]。其中多数也可见于史籍。《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颜师古注:“应劭曰:‘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师古曰:‘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百官公卿表》载“少府”属官有“太医”“尚书”“乐府”“中书谒者”“中黄门”“御府”“永巷”(太初元年更名“掖廷”)等。这些官署负责天子的衣食住行和娱乐、宫令等事务。在其中任事者虽未必全是阉宦,但阉宦无疑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与宫中任事者应该是相似的。[22]如秦代宦官赵高曾为“中车府令”(《史记·秦始皇本纪》《蒙恬列传》),也称“车府令”(《汉书·艺文志》),《秦始皇本纪》集解引伏俨曰:“主乘舆路车。”[23]西汉的相关史事更多。如前引《汉书·佞幸传》载李延年“坐法腐刑,给事狗监中”,《汉书·礼乐志》载其后来又在“乐府”任“协律都尉”。又如张贺因“巫蛊之祸”遭受腐刑后,任“掖庭令”;许广汉“下蚕室”之后也任职于“掖庭”(《汉书·外戚传》)。又如《汉书·司马迁传》:“迁既被刑之后,为中书令。”《唐六典·卷九》“中书令二人正三品”下自注:“汉中书谒者令、丞属少府。自武帝游宴后庭,故用宦者。司马迁被腐刑之后为‘中书令’,即其任也。不言‘谒者’,省文也。”又如石显、弘恭“皆少坐法腐刑,为中黄门,以选为中尚书”(《汉书·佞幸传》)。以上非但“乐府”“掖廷(庭)”“中书谒者”“中黄门”等是“少府”属官,“中车府”“狗监”应该也是“少府”的下属机构。可见遭受“腐(府)”刑之后到“府”中供职是秦汉常例。[24]同“宫”刑得名于受刑者入内宫服役一样,“府”刑也可能是因为刑余之人入内府服役而得名的。

(三)“宫”和“府”为脏腑义,指施刑的身体部位。

古人认为人体内部器官如房舍,可以藏聚,故“宫”“府”又可以表示人体内脏。“宫”表示脏腑的例子如:

(21)洁其宫,阙其门:宫者,谓心也。心也者,智之舍也,故曰宫。(《管子·心术上》)

(22)阴之所生,本在五味。阴之五宫,伤在五味。[25](《素问·生气通天论》)

(23)守一之法,内若大逆不正,五宫乖错,六府失守。(东汉《太平经》)

《说文·广部》:“府,文书藏也。”清徐灏注笺:“人身亦有出纳藏聚,故谓之五府六藏。”“府”表示脏腑的例子如:

(24)凡人三百六十节,九窍、五藏、六府。(《吕氏春秋·达郁》)

(25)五曰知府藏血气之诊。(《素问·宝命全角论》)

(26)以彻九徼(窍)而实六府。(马王堆竹简《十问》 32)

古人所说的脏腑(藏府)多指体内器官。《灵枢·胀论》:“藏府之在胸胁腹里之内也,若匣匮之藏禁器也。”人类生殖系统诸器官亦在“宫”“府”范畴之内。如女子孕育胎儿的器官称为“子宫”,《神农本草经·紫石英》:“女子风寒在子宫,绝孕十年无子。”“子宫”又称“胞”,属“奇恒之府”。《素问·五藏别论》:“脑、髓、骨、脉、胆、女子胞,此六者,地气之所生也,皆藏于阴而象于地,故藏而不泻,名曰奇恒之府。”

那么古代男子生殖器官是否称“宫”“府”呢?中医藏象学说认为“肾”藏精、主生殖。藏象学说中的脏腑注重功能系统,与现代解剖学意义上的实体脏器并不等同,故古代或将男子悬于腹外的阴囊称为“肾”。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230:“穿小瓠壶,令其空(孔)尽容颓(㿗)者肾与。”整理者注:“肾,此处指外肾,即阴囊。”[26]古代文献多将“肾”归入“五藏”的范畴,如《说文·肉部》:“肾,水藏也。”《广韵·轸韵》:“肾,五藏之一也。”但实际上,“秦汉早期的医学认识中,尚未明确脏腑的概念,也无脏与腑之分。”[27]如《庄子·齐物论》:“百骸、九窍、六藏,赅而存焉。”“六藏”当即“六府”。然则秦汉将肾视为“府”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施刑部位是古代刑罚命名的重要方式,如“刵” “膑”“剕”分别得名于施刑的身体部位耳、膑、腓。“宫刑”和“府刑”是破坏男女生殖机能的酷刑,它们可能也是因施刑的特殊身体部位而得名的, 意指此种刑罚是对内在生理功能系统的破坏。不过此说的困难有两点:一是文献中无男子生殖器官称为“宫”和“府”的直接证据;二是上述诸刑的命名原理中,耳、腓、膑都是受刑的具体部位,而“宫”“府”只是具体脏器或相应功能系统的上位词,二者严格来说并不吻合。

以上从“宫”和“府”的词义系统出发探究了“府刑”三种可能的得名缘由。三者虽各有一定道理,但目前看来唯第二种无论据上的缺陷,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解释最为合理。

三、文字演变:从“府”刑到“腐”刑

下面要回答的问题是秦汉简帛中的“府刑”为何到了传世文献中变成了“腐刑”,以及苏林、如淳的误解是如何形成的。

《集韵·东韵》:“𦞨,腐刑也,通作宫。”显然,“𦞨”是“宫”的分化字,因宫刑属肉刑,故加“月(肉)”旁以别之。我们认为,“府-腐”与“宫-𦞨”是两个平行的汉字分化过程。此加旁分化而来的“腐”恰与汉代表示腐朽义的“腐”同形,且当时“腐”的常用义是腐朽(《说文·肉部》:“腐,烂也。”),因而引起苏林、如淳的误解。如下图:

无论“府(腐)刑”得名于前述何种原因,都能在这种字形演变的路径下得到解释。从苏林、如淳的说法可知,至晚汉魏之际,“府刑”字就已经习惯写作“腐”了。自秦汉之交到汉魏之际,其间已历四百年,加上字形变化的影响,对“府(腐)”刑的得名理据产生前述误解是完全可能的。

此外也不能完全排除第二种路径。《集韵·遇韵》:“腑胕:人之六腑也。或省。”六朝碑刻用例如:

(27)寒族贯春日之荣,幽胕沾夏辰之蔚。[28](北魏《嵩显寺碑》)

(28)议踪翼亲,论畴懿胕。(北魏《南石窟寺碑》)

(29)肺胕之功,备列前史。(北周《贺兰祥墓志》)

由于汉初以后的两汉出土文献中,腑脏之{腑}暂未见用例,故它在当时的用字情况无从确知(传世文献可能改字)。不过从六朝碑刻用字逆推的话,东汉腑脏义不排除有写作“胕”的可能。果真如此,则“府”的腑脏义换旁分化作“胕”,继而引申有腐刑义(前述“腐刑”的第三种得名缘由尚不能完全排除),而腐朽之“腐”恰有异体字形作“胕”,二者同形,也可能导致误解。如下图:

后来基于此种误解把“胕”置换为腐朽义的常用字“腐”,遂有“腐刑”之名。当然,这种路径的解释从各方面来说都远不如第一种简洁可信,且“胕”是否如《集韵》所言用为六腑、脏腑之“腑”尚可存疑,姑且备作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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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文章曾在第十二届中古汉语国际学术研讨会等场合宣读。感谢李国英师和孟琢、宁静、刘昕曜等师友的宝贵意见。如有谬误,概由作者负责。

[1]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第1068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

[2]裘锡圭《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裘锡圭学术文集·甲骨文卷》,第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3]陈㵆注,万久富整理《礼记集说》,第166页,凤凰出版社,2010年。

[4]彭文芳《古代刑名诠考》,第11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

[5]整理者注:“钳须,疑谓与人贴面亲近。”或读为“钳诛”,意谓骂人、指责人,见王宁《读北大简四<妄稽>零识》,武汉大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hanjian/6751.html,2016-07-14。

[6]“箫”整理者读为“鱐”,今从王晓明读为“朽”。见萧旭《北大汉简(四)<妄稽>校补》,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fdgwz.org.cn/Web/Show/2853,2016-07-04。

[7]《说文·肉部》:“䏣,蝇乳肉中也。”“蠹臭腑䏣”皆与腐朽相关。

[8]孙诒让《墨子间诂》引毕沅:“腑即腐字异文。冷、烂音相近,当为烂。”

[9]唐王冰注:“言其所食不芬香。”

[10]唐王冰注:“合热而血胕坏也。”

[11]{ }表示词(或义项),下同。

[12]霍存福、程令政《秦及西汉初期的奸罪与腐刑——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2期,第74页。

[13]秦汉简牍有“隐官”。学界或以“隐宫”为“隐官”之讹,或以“隐官”为“隐宫”之讹,或以为二者无关。

[14]《礼记·祭义》:“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

[15]顾廷龙《续修四库全书》第五十二册,第58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16]张艳国《宫刑本名及其别称小考》,《江汉论坛》1986年第1期,第79页。

[17]顾廷龙《续修四库全书》第五十二册,第58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18]魏德胜《读书札记三则》,《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2期,第175页。

[19]彭文芳《古代刑名诠考》,第105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前文提到“宫”刑的名称《尚书》就有了,而“宫”秦汉以后才专指“王者所居”(《尔雅·释宫》陆德明音义:“古者贵贱同称宫,秦汉以来惟王者所居称宫焉。”)不过先秦“宫”虽不专指王者所居,但可以指称王者所居(包括宗庙等王室建筑)。如《尚书·大诰》:“民不静,亦惟在王宫邦君室。”西周师汤父鼎(《集成》2780):“王才(在)周新宫。”颂壶(《集成》9731):“监司新造貯(贾),用宫御。”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工作队《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第534-544页。亦见于岳麓秦简《秦律令》简033正,参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第49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

[21]周晓陆、路东之《秦封泥集·下编·中央及职官》,第105-183页,三秦出版社,2000年。

[22]《后汉书·宦者列传》:“汉兴仍袭秦制,置中常侍官,然亦引用士人,以参其选。”又云:“中兴之初,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调他士。”

[23]赵高历来被认为是阉人,现代有学者提出异议。参马非百《秦集史·赵高传》,第326-327页,中华书局,1982年;李开元《说赵高不是宦阉——补<史记·赵高列传>》,《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第22-29页。《史记·李斯列传》称赵高为“宦人”,李开元说:“在《史记》和《汉书》中,没有以‘宦人’专指仕于宫中的阉人的用法。秦汉典籍中,带宦字的指人名词,如宦人、宦者、宦官,并不用来专指仕于宫中的阉人,而是泛指在宫中禁旁仕宦于王或皇帝的侧近之臣。”今按,《史记·吕不韦列传》记嫪毐事云:“太后乃阴厚赐主腐者吏,诈论之,拔其须眉为宦者,遂得侍太后。”又云:“始皇九年,有告嫪毐实非宦者,常与太后私乱。”此“宦者”显然特指阉宦。《汉书·萧望之传》:“初,宣帝不甚从儒术,任用法律,而中书宦官用事。……望之以为中书政本,宜以贤明之选,自武帝游宴后庭,故用宦者,非国旧制,又违古不近刑人之义,白欲更置士人。”从“刑人”可知此处“宦官”“宦者”特指阉宦。因此旧说恐怕不可轻易推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91有“宦者显大夫”,此“宦者”似宜理解为仕宦之人。大概秦汉时“宦者”正在经历词汇化的过程,至《后汉书·宦者列传》乃专记阉宦事。

[24]除了天子少府,西汉初期的诸侯国也有“少府”,“七国之乱”后景帝令诸侯王“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史籍又载西汉诸侯王国有“私府”,《汉书·路温舒传》“私府”颜师古注云:“藏钱之府。天子曰少府,诸侯曰私府。”海昏侯墓出土有带“私府”字样的漆器。遭“府刑”的人可能也在诸侯王国的“少府”“私府”供职。

[25]唐王冰注:“所谓阴者,五神藏也;宫者,五神之舍也。”

[26]裘锡圭主编《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第五册,第256页,中华书局,2014年。

[27]武峻艳、王杰《肾的概念演变与功能应象》,《中华中医药杂志》 2017年第3期,第1201页。

[28]此从梁春胜点读。见梁春胜《六朝石刻丛考》,第433页,中华书局,2021年。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编《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一-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

(2)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一),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

(3)甘肃省博物馆、武威县文化馆编《武威汉代医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5年。

(4)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校注》,北京:线装书局,2008年。

(5)裘锡圭主编《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全七册),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

(6)王冰注解,林亿补注,孙国中、方向红点校《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年。

(7)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

(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

(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陈青附记

新出《天回医简·逆顺五色脉臧验精神》第30号简,整理者释文读“府”为{腐},似可信。关于文末“肺胕”和《集韵》“胕”字的音义问题,笔者已撰《论“肺附”“肺腑”及相关问题》(未刊稿)专门讨论,认为六朝碑刻中的“胕”实与腑脏义无关。

本文发表于《民俗典籍文字研究》第三十辑,引用请以该刊为准。

作者简介

陈青(1991-),文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中文教育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训诂学研究会会员。主要研究兴趣为文字学、训诂学,兼及客家方言。”

特别鸣谢

敦和基金会

北京师范大学汉字汉语研究与社会应用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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