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六盘水天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
1.煤矿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违章作业:(1)1450东瓦抽维修点未按《1450东瓦抽维修安全技术措施》逐架架设U型棚和搭设操作平台;(2)《1560东瓦抽巷与1560东回风联巷贯通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两巷相距20m时,启封1500猴车机头密闭,检查时两巷距贯通点相距14m,煤矿未提前启封;(3)2024年10月18日夜班10104-2采煤工作面未按安装作业规程及时放护顶煤,导致顶煤煤体垮落,造成10104-2采煤工作面T1、T0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1.15%,超限时长2分0秒;
2.二采区轨道斜井使用串车时,1560车场变坡点安设的档车栏未经常关闭;
3.10103-2延长运输巷沿煤层掘进,工作面第二循环地质钻孔4#钻孔(中孔)0-36.48m见煤,36.48m-103.36m见岩,本循环地质成果允掘72m,未对本循环打钻点前方36.48m-103.36m煤层赋存情况进行分析;
4.二采区轨道斜井提升运输用的五环链矿车连接装置,未做到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以上事实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八项 的规定,
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罚款(¥18,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罚款(¥18,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
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76,000.00)。
六盘水天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07月20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镇新划村关门山组,法定代表人为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