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丈夫辩称自己常年勤俭持家,每年给女子的3000只是零花钱,家中生活费、女子的药费等均是自己开支的。法院怎么判?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等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换句话说,除非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任何一方独揽大权,其实都是不对的。
其次,丈夫独揽大权,女子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1066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在“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拿本案来说,女子嫌丈夫给的钱少,可以起诉丈夫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坚持判决只能面临败诉的结果。
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本案承办法官倾听双方苦衷和抱怨,从珍惜48载夫妻感情入手、劝丈夫王某充分尊重和关心妻子,不能一人“独揽”经济大权,要与妻子平等协商;劝妻子李某充分理解和体谅丈夫,遇事多换位思考和沟通,莫要一人生闷气。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丈夫答应将家中租赁收益分一半给妻子。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