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24年5月10日深交所披露的信息显示,广州明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美新能”)已更新提交相关财务资料,将继续其IPO征程。
还能继续IPO征程,这或许是明美新能的幸运之处。毕竟该公司是去年2月17日通过深交所审核的,这意味着该公司已过会了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也即过会时间超过了450天。不久前,新通药物因为拿到IPO批文后一年内未能安排新股发行而宣告批文失效,该公司的IPO之旅宣告结束,而明美新能在过会450天后的审核状态仍然停留在“上市委会议通过”阶段,这显然是该公司的幸运。如果IPO公司过会后也有一个一年的有效期,那明美新能就要像新通药物一样被淘汰出局了。这反映出来的是发审环节之间的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总会让某些人得利,某些人的利益又会因此受损。
不过,就明美新能本身的IPO之旅来说,其实也是走得步履艰难。该公司的IPO申请是2022年6月24日获得深交所受理的。到2023年2月17日上会获得通过,这个过程基本上中规中矩,进程不算快也不算慢。但过会后始终不能进入注册状态,一晃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这个时间显然有些长了,这使得明美新能IPO的脚步显得有些沉重。
明美新能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模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提交IPO申请之时,正是锂电池概念受追捧的时候,这也让明美新能IPO当时处在了风口之上,该公司能够在2023年2月17日顺利过会,或多或少也与此有一定关系。那么,明美新能的IPO之旅为何还步履艰难呢?这当然也是有其内在原因的。
作为一家拟在创业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明美新能的“高新技术企业”属性是存在不足的,或者说其相关属性较弱。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的条件中,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须不低于10%”的明确规定。然而根据明美新能的申报材料,该公司所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存在较大的疑点。
据首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明美新能的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分别为6.73%、7.03%、6.27%和7.35%(上图),公司研发人员所占比重较低且始终处于10%之下,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相符,似乎并未达标。
不仅如此,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明美新能近五年无发明专利。截至2022年6月30日,明美新能拥有境内发明专利22项,实用新型专利25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对于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发明专利才是体现核心竞争力的硬指标。但在明美新能所取得的22项发明专利中,通过继受取得却高达15项,占比近7成,而原始取得仅为7项,且最近一项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申请日显示为2018年4月2日,也就是说,在2018年4月至2023年2月,这长达近五年的时间里,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却再也未取得一项依凭自主研发实力获得的发明专利。
正因为该公司缺少必要的发明专利,这也使得明美新能缺少独创的技术。据首轮问询回复,明美新能的核心技术大多都是在行业通用技术基础之上加以改进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没有属于自己的独创性技术。这就使得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要争夺市场,公司只能在价格上作出更大的让步,从而使得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低于同行水平。报告期各期,明美新能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1.25%、12.47%、10.65%和11.15%。其中占比近半的消费电子类业务毛利率仅为8.07%、6.97%、5.81%和8.84%。同一时期,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3.05%、13.89%、13.10%和12.40%。报告期各期,明美新能的综合毛利率均低于行业平均值。
实际上,正因为明美新能缺少核心竞争力的加持,从而使得明美新能在和自己的一些客户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出现了很多并不利于己方的条款。比如,明美新能在和塔菲尔集团的合作协议中存在“最优惠价格”的定义。而在和远景科技集团与明美新能的协议中,除了也存在“将主动持续降低部件价格”这类的价格约束外,甚至还存在“客户可在不通知发行人的情况下,将发行人欠其的任何款项抵消其欠发行人的任何款项(无论是否到期)” ,但明美新能却无法同等反制远景科技等。这种并不平等的条款足以显示明美新能源在和大客户合作之间处于一个并不平等的地位,公司未来的经营可能受到潜在的影响。
当然,明美新能IPO步履艰难,也与公司IPO是否具有必要性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明美新能的招股书可以发现,其所募集的资金主要将用于对公司现有的产能进行大幅扩张。其中包括对“年产1700万个封装锂电池产业化项目”拟投入1.57亿元,对“年产220万个封装锂电池产业化项目”拟投入1.09亿元。前者将为明美新能增加1500万个智能手机封装锂电池和200万个工业手持设备封装锂电池;后者将为公司增加200万个扫地机器人封装锂电池以及20万个滑板车封装锂电池。
但和明美新能持续扩充产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根据招股书数据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其消费电子类、工业电子设备及二轮电动车类产品产能利用率呈明显下降趋势,分别为89.21%、75.56%、79.03%、70.37%。至于公司在动力类、储能类产品领域,其产能利用率更低,分别仅为37.35%、14.29%、61.48%、48.68%。在自身消费电子大类本身产能利用率情况并不高的情况下,明美新能依然大幅增加产能,这种做法是否有其必要性是令人质疑的。
此外,明美新能分红信息存有悬念。IPO公司的分红信息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市场非常敏感的信息。而根据明美新能招股书内容,报告期内发行人仅于2019年进行分红6000万元。虽然这在当年属于掏空式分红,但毕竟后面几年并未分红,所以这种情况市场还是能够包容的,不属于突击分红,也不属于清仓式分红。
但招股书的分红信息与公司董事长梁昌明向境外转移资金7258万元所曝光出来的信息出现一定分歧。因为夫妻离婚的缘故,从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梁昌明通过境内公司向境外分红和非法换汇方式,从境内向境外汇出约2.08亿元,主要用于支付前配偶范美凤女士的离婚财产分割费用和赡养费、香港购买房产、偿还Flextronics借款以及其他日常开销。
其中,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梁昌明将金额合计7258.88万元的资金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名美科技及明美通信等主体的境内银行账户汇至换汇公司指定的境内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合众能源产品有限公司的境外银行账户及现金方式收取合计7989.92港元,构成外汇违法行为。
根据所披露的梁昌明及其控制的境内公司向境外汇出的资金情况,除非法换汇流出的资金外,其他汇出金额来自于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各期相关境内公司的分红。那么,在这些分红金额中有多少来自于明美新能?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如果主要来自于明美新能的话,由于梁昌明在明美新能的持股比例为56.2033%,这就意味着明美新能的实际分红就会更高,这就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明美新能的注册上市了。当然,如果并非来自明美新能,那么这个问题对于明美新能IPO来说,则不构成影响。具体情况到底如何,这显然需要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