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法律途径”为何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讲一个故事:
01
有两个人比邻而居,相安无事。时间久了,A家人丁兴旺、日进斗金,B家却人丁稀薄。于是B嫉妒A,将A家门口挖了一个大坑,严重影响了A家出行。A让B将坑填上,B口头答应,背地里东躲西藏就是不填,逼急了就对A说,你告我去。
于是A将B告上衙门,衙门判决B填坑,但B从衙门出来就逃跑了。找不到B,官司就无限期耽搁了下来。因出行不便,A家生意一落千丈、损失巨大。为此,A不得不自己请人雇机械将坑填上。
02
然而当B得知坑填好了,又回来了。A找B赔钱,B不同意。于是A又将B告到衙门,要求B承担误工费、雇佣工人花费、购买材料费用及生意受影响后的损失,但衙门只裁定B赔偿购买材料及人工费。虽然A获得了赔偿裁决,但赔偿部分远低于其损失,并且因为B又赖着不还,所以实际上A也并没有获得赔偿。
03
看懂上面的故事,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那么多人不惧当被告,就算被列为失信人、老赖,也有恃无恐。是因为即便他们身背巨额债务,但却能“住大宅、骑大马”,过着灯红酒绿的生活。
笔者也曾深入思考上述不合理现象产生的原因,最终得出一个结论,是“填坑原则”的锅。何为“填坑原则”?即谁挖的坑谁就要负责填平,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他人违法行为而获利。
实际上,它本来应该叫“公平原则”,但显然没有完全达到公平的效果。就像“谁闹谁有理”,它长期主导着我们的民事活动。
阅遍我国民事法律,目前规定民事违法行为人需要承担额外双倍赔偿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在该领域,职业打假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不享受双倍赔偿。另外有一个概念叫“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成本、律师费成本、保全费成本、担保成本、时间成本及间接损失成本。
民事纠纷无外乎利益纠纷,如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最终不仅不能实现获利,反而要为此先行垫付巨额诉讼成本,相信每个人都会慎重再慎重。
对于那些老赖,他们就算要承担责任,也只是将自己挖的坑填上,最多再加点材料费。但整个诉讼流程走下来,他们不仅没有损失,还能将坑里取出的土和石头卖给他人获利。如此下来,老赖反而不惧怕“走法律途径”。
坑挖得越大,他们就越不惧怕,因为受损者会无力自行填坑或垫付“走法律途径”的诉讼成本而选择息事宁人。知道原因,怎么解决?
个人认为应当在司法体系中增加法官处罚权,并将律师费等同于诉讼费成本,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当有权对那些明显违反民事契约精神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判处额外的巨额赔偿或巨额罚款。另,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以契约约定维权律师费承担方式,均应默认其为诉讼成本。同时,应允许风险代理部分律师费为诉讼成本,有明确合同约定即可认定,而不以是否支付为前提。
上述举措如能出台,势必大幅增加老赖的诉讼成本,倒逼老赖们选择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避免老赖合法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责任。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人们的维权成本,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敦促民事行为人在民事活动中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律师费计入诉讼成本,可以让人们更乐意选择有专业能力的律师参与诉讼,避免不懂法律及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自行参与庭审活动,增加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同时,律师也会乐于主动促进庭前调解,而不会担心损失律师费而故意拖延诉讼程序。
执行难是全国的问题,一个法院一个民事诉讼法,与诉讼成本关系并不大。当然,我是赞成把诉讼成本让败诉方负担。笔者也忽略一个现象,遇到确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的被执行人,又该怎么办呢?
“个人认为应当在司法体系中增加法官处罚权,并将律师费等同于诉讼费成本,由败诉方承担。”[点赞][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