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
河南驻马店相约开房案改判:二审认定强奸中止,被告人魏某内裤都没脱,就构成强奸罪,被判入狱4年。一场看似常见的互联网交往引发的恶性案件,实则在深入之后扼住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思考。让我们看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洞悉事情的起因、种种冲突,以及最终的结果。
这是一起发生在2023年的案件,被告魏某通过一款网络平台认识了一个自称为张某的女子,张某在平台上的注册年龄为23岁,职业为自由撰稿人。实际是个16岁的未成年女性。他们相识后,开始频繁的网络交流,并在相识十天后,魏某接受了张某的邀接前往酒店,张某提出的来酒店开房的建议并非是第一次,而是反复诱导对方才答应的。
到了酒店房间后,张某突然表达出恐惧,魏某大概是怕后期有麻烦,就没有用强迫手段,在准备脱内裤的这一步就停止了动作,在没有发生任何的性行为的前提下,两人在酒店只是聊天之后在半夜就各自回家了。
之后两人在网上的关系没什么变化,照样的嘘寒问暖,相互鼓励没有进一步的动作。
然而,事情还是发生了变化,大概开房的事情过去的20天后,张某的妈妈发现最近女儿总是手机不离手,而且情绪变化大,处于对青春期孩子的关注,妈妈翻看了手机,看到聊天记录后。
勃然大怒问其原因,张某从小就是乖乖女就说自己不是自愿的,是被胁迫,张某家人赶紧报警自己女儿被强奸了。随后,魏某被传唤,面对聊天记录,张某也供认了自己的行为,大概是因为没有实质性的动作,以为勇敢承认就能减轻罪责,没想到一审判决,魏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对判决魏某及其家人是不服判决的,立马进行了上诉,最近二审判决则以魏某涉嫌强奸罪中止,而从轻判决把4年改成2年半了。
法律剖析
需要明白的是,强奸罪所侵犯的本质是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就是说,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强行性行为都性质为强奸,更何况还是未成年人就是罪上加罪。对此,一审法院判断魏某具有违反张某意志进行性行为的行为特征,对方未成年的身份具有分辨能力弱的特点,所以才会判的重些;
而二审法院对审判结果做出调整,改判为犯罪中止,因为魏某是主动终止进一步的犯罪行为,是有悔改之意的,法律的重要目的是惩戒个人对行为进行修正的,所以就判的轻一些了。此事一出迅速成了热议的焦点,讨论的无非就是对这起案件的罪行的认可程度。有3种观点很有代表性的
1、认同构成犯罪事实的此类人是懂法的,因为证据明确,而且对方也认罪了,就是魏某诱导与张某发生关系,张某并非主动,诱导一个未成年人是很容易的,要不为啥要有保护未成年的法律。这就好比,经历过社会毒打明白现实的成年人对待陌生人对你的好,多少都有些戒心,人家给你买东西,成年人会考虑。
而未成年人就不一样了,从小就被父母给予,只要不过分,只要想要的父母可能会更给买,加上一直在学校,有吃有喝的,学校教导的也是真善美,处在一个社会之外的真空理想世界,别人对他们好,他们就觉得理所当然或者是没有戒心的就接受了,就没想到背后需要他们付出什么代价。2、感觉没构成实质性的动作就不是犯罪
这其实也是魏某本人的想法,这类是不懂法的人,觉得只要最后的底线没破就没构成犯罪事实。但是法律不光是惩治构成犯罪事实的,还警戒世人有些事没做,但是你已经做好准备即将做那就是犯罪了,就和杀人是事实,但是你准备了刀子准备下手被别人发现告了你,你就有可能构成杀人未遂一样的。
3、对案件的质疑,对男方的同情
此类人是对案件表示认同,但是对案件是不是判的太重,或者说是不是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女方未得到什么事前提的要求,事后反悔才举报的。
以上就是3个具有代表性的讨论,不知道您是哪种,故事的结构和其传达的信息仍然符合主流价值观。只是在诠释法律时,我们需要对每一个细节、每一份证据仔细揣摩。法律是从大局出发的,如果对个例总是开了口子,以后那些对未成年下手的人会更多更肆无忌惮。现在,我期待大家一同加入到这场讨论,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参考资料:
红星新闻:河南驻马店一男子与女孩相约开房 事后涉嫌强奸被捕 二审改判并认定强奸中止
金羊网男子与16岁女孩相约开房,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4年!二审改判后家属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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