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后发现一方隐瞒婚内财产可否要求再次分割

吴律无虑 2024-01-15 18:10:13

张某与前妻刘某于2004年11月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张某与姜某再婚,2021年,张某与姜某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包含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房屋。此时,前妻刘某才知道,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刘某认为该套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诉讼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按照房屋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在已经过去了多年,刘某要求分割这个房屋没有道理,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称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和姜某的名下,是其两个人所有的,刘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于2006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姜某名下,但房屋价款是张某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的时候,也没有告知刘某有该套房屋,刘某也没有表示放弃主张这套房屋,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了该房产,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但是因为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张某应当赔偿刘某所受的损失。经过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判决以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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