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公安派出所管辖权的目的和意义

我是说事小门童 2024-09-05 18:20:39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因为某种原因,我们到就近的甲派出所,进行报案;可是,甲派出所的警务人员却告知我们,必须去相对距离较远的乙派出所,进行报案。理由是,甲派出所对我们的涉及的案件,不具备管辖权。

都是同一个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机构,同时承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为什么一定要设置一个较为清晰的管辖权边界?

其中的原因在于,明确派出所之间管辖权,也就明确了某一个派出所的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

可以有效避免公安派出所之间的推诿,进行选择性执法,追逐利益执法行为。

从而保证涉及案件的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居住在a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甲,在b派出所管辖区域被乙打伤。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区分,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b派出所承担此次案件的侦查工作。

如果a派出所承担此次案件工作,承担侦查活动的成本会更高些。a派出所的工作内容,也会相对增加。

当然,两个派出所从自身工作量方面,都不愿承担此次案件侦查工作。

通过明确管辖权措施,b派出所必须承担此次案件的侦查工作内容。防止派出所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死在两个县的交界处,甲县和乙县的县官都不想接手这个案子。

甲县的县官说,这个人头朝乙县,说明这个人是要去乙县的,所以这个案子应当由乙县进行管辖(受理侦办)。

乙县的县官说,这个人脚朝甲县,说明这个人是从甲县来的,对这个案子应当由甲县进行管辖。

两个县的县官都不管辖这个案子,州官只能承诺,谁把这个案子办好,可以给奖金,可以提升官职。

管辖的形势就会急转直下——两个县的县官都争抢这个案子的管辖权,原因很明显,有利可图。

对比当下出现的社会问题,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对于个别执法机关,并非不常见,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所诟病。

明确管辖,可以有力避免上述现象,进一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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