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名的解释说起
文/独醒狂人
关注着青岛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觉得黑白对错已然十分清楚了,其实也没有什么东西好写的。直到看了一则最新进展的消息,说是警方通报称,女司机逆行打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还特别转发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相应解释。笔者突然产生一些感想,以为有必要做一篇文章进行探讨了。
依据我国《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定义,随意殴打他人和辱骂、恐吓他人都纳入了寻衅滋事的范畴。回顾案发经过,逆行的女司机对受害者辱骂、殴打是不争的事实,难怪许多网友认为,应该按照寻衅滋事罪给予处罚。偏偏专家抛出了一个颠覆认知的解释“寻衅滋事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就是完全没有理由的上去挑衅生事,其目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然后由此得出结论:该案事出有因,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倘若拿事出有因当作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的条件,恐怕该罪名往后将彻底丧失成立的可能性了。为什么呢?要做到完全的无事生非,当事人不是疯子,便是傻子。但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于是乎,寻衅滋事罪毫无存在的意义了。倒是那位教授又讲了一句话“谈寻衅滋事的时候,侵犯的是社会秩序”,的确非常耐人寻味。言下之意是指两个人的纠纷罢了,还达不到侵犯社会秩序的高度。简单概括,设置寻衅滋事罪,专门用来处理扰乱社会秩序的大事,而类似“路怒”的鸡毛蒜皮根本不够格。
搞明白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对象,我们再把视线转向近期的另一件事情——两人受雇代人信访,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据悉,此事的起因是楼盘延期交付及质量问题,引发业主向政府有关领导信访,督促开发商改正错误。这个理由,远比逆行司机莫名其妙的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充分得多。然而,实际的走向与专家的解释大相径庭:理由充分的信访者判定为寻衅滋事,理由不足的逆行司机反而逃脱了寻衅滋事的惩戒。究竟驾车逆行不会对公共秩序带去太大的影响,信访却是威胁社会秩序的一颗定时炸弹,至于事出有没有因的衡量标准,似乎早已无关痛痒了。大抵可知,寻衅滋事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所谓的无事生非,而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裁决,常常从目的入手,而不是依靠原因与经过提供的一系列客观行为证据。想来,口袋罪的诟病不绝于耳,主要症结正是此处。当然,除了罪名的解释含糊不清,更令人担忧的是,如今官方对社会秩序的阐述也渐渐走向了误区。再次回顾吐槽食堂饭菜遭遇拘留、女企业家讨债被捕、男子质疑执法违规招来跨省抓捕……社会秩序的主题原本是服务百姓,很不幸,现在却变成了维持各级部门的威严——凡是权力机构看不顺眼的人和事,统统安上一个破坏社会秩序的罪名。要我说点心里话,如果不愿意诚恳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干脆挑明了便好,直接叫“不服从管理罪”即可,何必一般大费周章地玩文字游戏呢?
2024年9月5日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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