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2名房东被判刑!

觅夏评社会[已注销] 2023-08-04 22:16:05

身为房东

对于消防安全不能疏忽

要对出租屋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

切不可麻痹大意

有一租了事,“躺赢”的思想

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就去年3月发生的公寓亡人火灾

进行了开庭宣判

2022年3月14日凌晨

广西桂林一公寓发生火灾

造成租户1人死亡

8人不同程度受伤

电动车等财物被烧毁

两名相关责任人

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及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1

火灾调查

据调查,事故是因违规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的。

被告人周某通过协议将该公寓托管给路某代理出租,承租人路某将安装有数个充电插座的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便对外招租。

2

火灾后果

火灾发生时,公寓内有租客10余人,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灭火器、未设置疏散照明、建筑外窗设置防盗网、在建筑内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3

处罚决定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路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中国消防、广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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