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行政审批局的不予撤销行为缘何不说理由?

罗修云 2024-07-11 21:20:34
广州天河行政审批局的不予撤销行为缘何不说理由?

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34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三份“决定书”,明显是三份霸王行政公文:该局只是直接作决定,避免(或害怕)说理由,背后“不足为外人道”的秘密到底是什么?

(系列报道之五)

行政常识告诉人们,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包括事实方面的、法律方面的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然而,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下称天河局)所作出的三份《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编号分别为: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4】32号、34号、36号)却凸显“霸王心态”“霸王习气”和“霸王做派”:一份历时近7个月经李明多次催促下,天河局才勉强做出的“决定书”,内容残缺不全,且在没有说明客观理由的情况下,就硬生生地作出不予撤销广东方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捷公司)、广东银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银信公司)及广州方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方盛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该局称方捷公司、银信公司和方盛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却对股东会决议真假及争议焦点问题避而不谈,就草率下“不予撤销”结论,赤裸裸地偏袒股东会决议造假一方,置法律尊严而不顾,一心只办“关系案”,为的是实现某些“利益共同体”的不法意图。

天河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让李明无法接受!

李明一直是银信公司及方盛公司的原始股东之一,持有银信公司及方盛公司各18.6%股权。两家公司其他7名股东林淼、赵雪峰、赵雪、陈敏、唐子乔、佟丽芬(下称犯罪嫌疑人)等为侵占公司利益及李明股东利益,逃避已被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责任,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伪造股东会决议,骗取了天河局的行政许可,以此抢夺李明原在银信及方盛公司的经营权。

李明于2023年12月3日向天河区行政审批局调取了银信公司和方盛公司在该局设立、登记、备案资料,发现银信公司和方盛公司向天河局提供的2020年9月25日形成的两公司“股东会决议”,均是伪造的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员的《股东会决议》。李明立即向天河局提出撤销申请,该局受理了李明的申请。

李明后来才知道:天河局竟然依据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对银信及方盛公司作出了行政许可!天河区明明知道7股东在同一时间却不同地点召开的“李明未到场”的“股东会”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系伪造,也明明知道李明在三公司工商登记年变更前已提前三次向天河局提出异议并报备,却“毅然决然”地依据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为其作出了多项行政许可,非法免除了李明法人代表的职务!

另有个细节颇为令人寻味:2020年9月25日的股东会召开后,林淼等股东曾持有李明签字的真实的两公司股东会决议(李明出席并签署意见的决议文本),到天河局大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被拒办,审批局经办人员称“股东李明在股东会决议上明确写上股东会非法的字眼,我们是不敢给你们办变更手续,除非股东会决议上没有这样的字眼……”于是犯罪嫌疑人便胆大妄为地伪造虚构了“股东会决议”,天河局相关经办人员对此“假洋鬼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然违背职业操守为方捷、银信、方盛三家公司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让公司创办人李明出局。这其中涉嫌天河局的相关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里外勾结,相关部门应对天河审批局相关人员依法追责。

为了揭露7股东用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和天河区相关人员渎职为其作出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李明借助网络先后发布了《广州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应撤销有“假底”的行政许可》《关系网+保护伞+犯罪组合将严重破坏广州的营商环境》《广州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侯利荣局长该尽快“撤假”》《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仍在甩给投诉人一个“闷葫芦”》《告诫广州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把违法当瑕疵系徇私枉法》《广州一起违法变更的行政许可后面有个庞大犯罪集团》等多篇监督帖,同时李明也多次和天河局的一位徐姓女科长进行过多次交流和辩论,每次交流和辩论,李明在“理”上都占了上风,徐科长则如“孔夫子搬家--尽是书(输)”。几番辩论之后,徐科长自知“理”不过李明,不得不承认天河区为三家公司作出的行政许可“有瑕疵”。当然,李明不认可徐科长用“瑕疵”评判天河区为7股东作出行政许可的性质,毕竟“瑕疵”可以忽略不计,但建立在虚假材料上违法作出的违法裁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但应撤销有“假底”的行政许可,还应对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相关人员追究违法责任。不过,李明认为,既然徐科长承认“有瑕疵”,就有可能撤销7股东用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但后来的事实表明,李明又高估了天河局的执法水平,天河局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最终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

李明在感到失望和气愤之余,发现天河区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并未说明“不予撤销”的理由。行政许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行政机关如果有违法行为,轻则影响被许可人利益,重则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影响政府的公正形象、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或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凡涉及到公民个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都应该说明理由。法院判决中的“本院认为”就是其讲理由的部分,即阐述法院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的看法和态度。行政决定书,虽然没有“本机关认为”的格式,但说明理由的部分不能少,没有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书,是不完整、不规范、不合格的决定书,连个理由都没有,你那个决定就不是以理服人的决定,而是以权压人的枉法决定。

其实,行政决定书要写“决定”理由这个行政常识,天河局从侯利荣局长到徐科长到普通工作人员没有不懂的,知而不“为”、知而不“作”,总有秘而不宣的原因。当然,真实的原因,外人不得而知,天河局的相关领导则心知肚明。事出反常必有妖,言不由衷定有鬼。天河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字里行间藏着“妖”,从头到尾言不由衷。天河区作出这样一份缺少“主要素”的“不予撤销”决定书,我们虽然不能确定其真实原因,却可以根据“事出反常必有妖”的事理逻辑作出若干猜测:

天河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书,自知缺少支撑“决定”的“理”和“据”,也自知若将“歪理”写进去,暴露的不只是常识的缺失,而且替犯罪嫌疑人说话的意图将会如火苗从缝隙中蹿出,而维护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天河局也跟着违法,所以,天河局宁可让其所作的“不予撤销”的决定书显露出常识性错误,也不愿意将摆不上台面的“歪理”写进去,以免被指充当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不写理由,虽然也在暗地里充当保护伞,但毕竟可以将矛盾上交,由上级定夺,“不撤销”的后果由上级承担,自己可以将违法责任一推六二五,此其一也。

天河局的工作人员对李明的态度由“热”变“冷”,乃至明知林淼、赵雪峰等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却还要顺其意志和意愿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背后有“公权之手”的操控,天河局是秉承“上意”而为之,此中承受“公权之手”压力的无疑是侯利荣局长。虽然违法作出行政许可之时,侯利荣局长尚未到任,但侯利荣到任后,仍然得听命于插手该案的上级领导的招呼,想必侯利荣有过心灵的挣扎:依法行政、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会得罪领导;顺“上意”而行,又担心到时候会跟着领导倒霉。遗憾的是,侯利荣掂量再三,选择了听命领导的错误指令。此其二也。

凡涉利事项或涉利案件在处理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办理机关都与一个“利”字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有道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一些不法商人,看准了办理机关某些领导和公职人员的贪婪,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会不择手段地用利益链绑定办理机关的实权人物,以利用其手中的“公权魔杖”为实现自己的罪恶意图“鸣锣开道”。须知,犯罪嫌疑人争夺的是广州“天河又一城”,该项目地处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与天河路交接的一带,是广州城区最成熟和繁华的商圈。这里人流如织、商机勃勃,热闹非凡,被誉为广州的潮流名片。7股东一旦得手,后续利益就如一只流金淌银的聚宝盆,每年将产生逾亿元的利润。为了获得这个聚宝盆,哪怕有让人吐舌的巨额“付出”也值!虽然外人不能肯定7股东向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领导和天河局的相关领导输送了利益,但免不了公众的合理质疑,否则,如何解释天河局会将时间、地点、法定代表人均为虚构的《股东会决议》认假为真呢?形式逻辑中有个排他律,即:我与非我,两者必居其一。李明向天河局递交了两份同一时间不同地点的《股东会决议》,按照“排中律”,二者必有一假,不可能二者都为真,天河局故意不分不察,将二者混为一谈,假如没有利益驱动,会冒着法律风险去做这种违背基本逻辑的蠢事吗?

现在天河局将“球”踢到了天河区政府,踢到了天河区政府区长陈建荣的手中,但愿陈建荣区长摆脱权力的干扰和利益的羁绊,用自己的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为本案把好事实关、法律关和公平正义关。听从领导的不敢明示的招呼、服从领导悖法的意志,一旦事发反转,就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同伙”,到时候谁也保不住你,因为明显的错案不予纠正,李明绝不会止住维权的脚步,中国是法治国家,总有讲理讲法的地方。个别躲在背后操控本案、偷吃“蛋糕”的领导,不管其职务多高、权力多大,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在此给相关领导提个醒:为了自己的平安和百姓的福祉,请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决策,以免日后吃“后悔药”而不得,勿谓言之不预也!

正义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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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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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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