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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10亩,并且造成耕地毁坏的,就涉嫌构成犯罪,就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但长期以来,什么情况下属于“毁坏”?谁来鉴定认定?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很多地方都没有统一的说法,“鉴定难”问题在土地执法工作中广泛存在。
也正是由于“鉴定难”问题的广泛存在,一些地方以此为由,对违法占地造成大量耕地损坏问题不移交公安机关,或是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起诉,最后也是不了了之,没有真正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让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湖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条件、原则、机构、程序以及技术导则等事项,为对于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破解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违法用地涉嫌犯罪,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以及司法机关在侦查、公诉等过程中,都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违法用地达到一定面积,鉴定是否构成破坏耕地,将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是否依法侦查、批捕、公诉及判刑。
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导致耕地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等直接或间接破坏,耕地原有功能下降或丧失,这些都属于破坏耕地行为,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1)耕地挖损。这指的是未经依法批准,进行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养鱼等生产建设活动,致使耕地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损毁,耕地原有功能下降或丧失。
值得注意的是,挖塘养鱼也列入了耕地挖损类耕地破坏行为。挖塘养鱼属于农业活动,是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的农用地性质。但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与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一直制定了处罚条款,并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破坏耕地鉴定过程中,需要调查耕作层挖损深度、挖损后田面坡度、积水情况、排灌设施毁坏情况等指标。照此方法,挖塘养鱼应当属于对耕地的严重毁坏,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耕地压占。这指的是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建筑物或构造物建设、地表硬化或物料堆放等活动,造成耕地原有功能下降或丧失。
在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物料堆放活动也列为了耕地压占类破坏耕地的一种。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建筑物或者构造物建设,即使是堆放建筑物料,造成耕地原有功能下降或丧失,也算作是违法占地毁坏耕地,也有可能涉嫌犯罪。
这类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需要调查堆放物料情况、建构筑物情况、固体侵入物含量、土体结构变化、排灌设施毁坏情况等指标。
(3)耕地塌陷。这指的是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开采、掏挖等活动,导致耕地地表沉降、变形,造成耕地原有功能下降或丧失。
对于耕地塌陷类的耕地破坏,主要是针对开采、掏挖等行为,虽然没有直接违法占地,没有在耕地表面从事非法占地行为,但由于非法行为造成地表沉降、变形,耕地原有功能下降或丧失,仍然视为非法占地破坏耕地。
这类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主要调查塌陷深度、积水情况、塌陷后田面坡度、排灌设施毁坏情况等指标。
(4)其他破坏。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还有一些造成耕地原有功能下降或丧失的情况,这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中,主要是参考以上相关特征指标,结合实际作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