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于2020年7月间不慎从二楼高处坠落导致右手腕骨折,于2020年9月12日到被告处住院检查治疗,住院时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陈旧性),按照被告的治疗方案,于2020年9月14日对原告采取手术治疗,手术名称:右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十髂骨取骨桡骨远端植骨手术。
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出院。2020年10月,原告在县医院做CT术后检查发现钢板位置不对,5个钢钉打到关节面,诊断医生嘱咐两个月去拆钢板。随后原告于2021年1月8日到被告处再次住院检查能否提前拆钢板(手术医生嘱咐钢板要固定一年),于2021年1月9日接受右桡骨远端内固定取出手术将内固定取出,2021年1月10日出院。
经过几个月的功能康复锻炼发现手腕功能并没有手术前改善,且手腕又回到手术前的畸形。2021年3月在其他医院做检查CT图像显示骨折塌陷并未复位,桡骨关节骨头切少一块骨头,手腕关节面和手根骨已经破坏无法恢复,手术前关节面完好,对比手术后关节面可以看清钢钉打过留下的印粗糙且无法再恢复。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医生诊断错误,手术髂骨完全没必要做取骨,导致原告髂骨取完骨留后遗症平趟睡觉极度不适。手术前医生说手腕碎的比较严重可能骨头不够,医生给了两个选择一种取自己身体上的骨头,一个用其他骨头可能有排斥,原告上手术台时再三提醒医生尽量不要取骨,现要求被告赔偿并返还髂骨取出的骨头,以便以后手术需要;
实施的右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十髂骨取骨桡骨远端植骨术未达到预期效果手术失败,骨折畸形一点都没有恢复,因为钢钉顶住手掌的手根骨头看上去畸形恢复,钢板拆了又畸形了;被告手术前医生非常不专业,没有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
内固定钢板装的具体位置正面还是背面未告知原告,手术前医生告诉原告手术做好能恢复几成、手腕功能靠自己锻炼,并没有告知关节功能无法完全恢复,假如不能完全恢复或者比手术前更好,原告是不会选择做这个手术的;被告医生没有医治经验,不具备做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也未按照医疗规范对原告进行治疗。
手术钢板安装位置不正确直接导致5枚螺丝钉打坏关节面,关节软骨破坏、关节面不平整完全是被告技术上失误导致的事故;被告以手腕是两个月陈旧性为由推卸责任,原告认为手腕骨折几个月多久跟手术没有关系,只能说增加了手术的难度;被告并未告知在手腕关节1cm处截骨,原告对手腕截骨一点都不知情手术前手术后都不知情。
原告在其他医院三维图像才看到手腕关节部位少一块骨头,被告极其不尊重病人身体健康,肆意在病人身体上动动刀子,当病人小白鼠吗?手术原本不需要全麻,但被告小病大治,小病大医,因被告不规范手术导致原告多处留有后遗症影响工作生活。
三、被告辩称
原告入院诊断明确,存在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手术操作规范。患者右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后在被告处进行畸形骨折的复位固定手术,被告根据病情及时予规范、积极处置,原告最终右腕部功能仍感觉恢复不满意是其自身病情发展变化及未积极进行康复训练所致的结果。
四、鉴定意见
原告钟*生,男,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医方x市人民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对原告术后右腕功能最终恢复不理想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21%-40%(建议参与度为25%)。
五、医疗过错分析
原告认为:两次手术均由被告实施,第一次手术中被告对内固定物的处置欠妥,影响了关节活动和构成关节的桡骨的愈合,第二次术前未如实告知,病历书写也存在多处不规范,未如实记录过程,推定被告存在过错,被告的行为加重了原告损伤程度,应由被告承担全部损失。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因本案医疗损害造成的损失1385.47元给原告钟*生。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