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爱农者看闻 2024-08-10 15:30:35
作者:曾恒源 高强 一、引言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便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不断奋进。随着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和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更加稳固。迈入新征程,“三农”工作重心实现历史性转移,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成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在有力推动城乡发展的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农民增收。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在曲折中发展和演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加速向现代化转型,产权清晰、成员明确、治理科学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不断发展,平等协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速形成①。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从实践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价值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已成为新时代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在新时代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深刻认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优势,准确把握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路向。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特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共同型塑的结果。从其基本特征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股份合作制为纽带、以集体成员为主体,具有一定地理边界和成员边界的,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形成的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张晓山,2023)。相比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明显变化。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制度变迁型塑的结果制度变迁总是源于制度需求,这种制度需求包含着节约制度成本和获取更高收益的动机(Schultz,1968)。制度变迁往往交织着社会成员选择内部规则和政府选择外部规则的双重演化路径,即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共同推动着社会变革(邓宏图,2004)。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东南沿海地区进入大规模引进外资的城市化工业化时期。在计划经济夹缝中艰难生存的乡镇企业,由于体制缺陷未能成功融入开放经济的浪潮,农村集体经济不得不进行改制。20世纪90年代,东南沿海地区部分村庄自发探索,按照“统一经营、民主管理、按股分红、风险共担”的模式,对传统农村集体经济进行改制,创造了“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便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雏形。可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动机是东南沿海地区乡镇企业希望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市场竞争力,而自发进行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是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黄少安,2000)。虽然这一制度变迁是自发引致的,但其制度绩效在小范围内显现后,必然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经过试点试验、反复酝酿,国家决定在更大范围逐步推开改革,从而这一变迁变成由正式制度引导和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认识到“社区股份合作制”明显的制度绩效后,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5月,原农业部在全国选取29个县开展试点;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改革的顶层设计基本定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之在全国农村范围内广泛建立(孔祥智等,2021)。截至2021年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我国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源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尽管历经多次改制,在组织形式上各有差异,但始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核心的制度安排贯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全过程,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基础。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以后,三级所有制仍然存在,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转变为“三级所有,村、组为所有权主体”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户家庭为经营主体”的经营体制(黄延信,2021)。从集体产权边界和经济关系来看,乡、村、组三级集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大集体”与“小集体”的土地权利在制度上受到同等对待。从改革实践来看,各地严格把握政策法律底线,以原乡、村、组集体作为基本单元,通过摸清资产家底、明确产权归属、确认成员身份、建立健全组织等,夯实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基础(高强等,2020)。同时,随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更加多元,除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外,集体产权与私有产权联合经营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蓬勃发展(郑淋议等,2020)。目前,全国已建立乡、村、组三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6万个,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股份合作制为纽带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民在农村改革过程中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形成的一种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1995)指出,“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合作能给合作主体带来超过成本的净收益,这是合作的本质特征,也是拥有完善合作制度的群体或组织的力量源泉与优势所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合作社的实现形式除了生产合作外,还有合作工厂、合作贸易、合作农业和股份公司等……,农民合作社应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且在特定阶段、在加以限制的前提下,可以匹配股金分红的分配方式”。这为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就其本质而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种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平台,以土地等农业资源为载体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改革完成后,集体资产通过股份形式量化到每一位成员。集体与成员之间的产权边界、分配关系以股份形式固化,过去集体经济“人人有份、户户无权”的产权模糊状况得以改善。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有资产、有成员,而且有主体、有身份,有效克服和避免了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权利虚置等问题,农民获得更充分的财产权利。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显著变化伴随着制度的变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一是从地缘性向人合性转变。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农村人口结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村庄,外来人口超过原住居民;一些村庄通过拆迁撤并等,对地理边界进行了调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形态发生改变,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地缘性组织向人合性组织转变,地缘性带来的交易成本优势弱化。二是从封闭性向开放性转变。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的封闭性逐渐被打破,开放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形成。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探索股权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股权在集体内部有偿转让;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通过依法吸纳或恢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方式,吸引乡贤、退休人员等反哺家乡;还有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实现与市场联动接轨。三是从多维功能向“单一”职能转变。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肩负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多种功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回归经济治理职能,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职能逐渐弱化,公益性负担明显减轻。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从制度设计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蕴含着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政治逻辑,肩负着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等多重任务。从理论内涵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含新时代“统”的农村经济思想,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是农民实现自由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平台。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内含新时代“统”的农村经济思想(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符合新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和要求在改革开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的推动下,农村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同时也促进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主体更加明晰,集体资产权能得到有效拓展,集体成员拥有更完整的剩余索取权(耿献辉等,2021)。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产生过程也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适应和调整过程,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和要求(李天姿等,2019)。相较于传统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赋予特别法人地位,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从而具备市场化发展的制度基础。第二,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村集体资产以集体成员为边界,实现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转变,集体成员的资源掌控感和主观效能感明显提升,参与经济治理和社区治理的能力和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第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更加丰富和更加现代化的实现形式,不仅表现为劳动的联合,还表现为劳动与资本、技术、数据、管理等要素的联合(高强等,2021)。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较高级形态,其作为一种集体资本控股,集体成员拥有控制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奠定了良好的生产力基础。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能够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更好地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马克思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关系的揭示和对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论述。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视角来看,一方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能够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要素的决定作用,着力解决行政化特征浓厚等问题(赵德起等,2021)。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公平竞争和弥补市场失灵,能够降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并建立起牢固的安全屏障,分散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化、公司化过程中的风险;同时,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能够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从“市场边缘”到“市场中心”的转型升级,从而稳步提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竞争力。随着《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的颁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特别法人地位,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济决策遵循市场导向的市场主体,更进一步实现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统合(高鸣等,2021)。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农村集体成员权的保护和实现成员权代表了一种身份区分和利益分配机制,其在集体中所分配的特定利益即为成员与非成员之间的界限。成员权首先表现为特定的成员身份,其次是权利主体所支配的身份利益,最后才是由此衍生的各项综合性权利内容。农村集体成员权兼具财产性和身份性,是包含自益和共益两方面功能的复合性权利,也是确保农民全面发展的基础性权利(肖盼晴,20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农民是否具备成员权的身份要素(江晓华,2017)。从法律层面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尚未出台,《民法典》中仅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内容,从而为基层自发探索留下了广阔空间。从实践来看,各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坚持身份“唯一性”和防止“两头空”“两头占”等原则,同时注重“因人施策”,统筹考虑户籍、对集体的贡献、生活保障、出生与收养、婚姻状况等情况,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公平,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冲突。改革完成后,农民凭其成员资格获得集体成员权及相应的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实现。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制度优势从实践来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凝心聚力”的政治优势、“公平普惠”的体制优势、“民主决策”的治理优势和“扶弱助小”的组织优势,能够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凝心聚力”的政治优势201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组织优势……,使发展集体经济的过程成为发挥、检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过程,成为教育引导村民增强集体意识的过程”②。近年来,不少地方以“党支部+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为核心,创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引导一家一户利用劳动力、土地、闲置农房等资源要素入股联合,在党组织、村集体和集体成员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李武等,2021)。尤其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成为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目前,全国各地一大批作风正、能力强、懂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正积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通过支部共建、党员共育、书记结对、活动共办等多种形式,做好动员农民、组织农民等工作,团结和带领干部群众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公平普惠”的体制优势资产折股量化是集体收益合理分配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公平普惠”的重要保障。在改革实践中,各地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创造性地设计和制定出不少符合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分配的股权设置方式。例如,集体资产相对较少、成员变化相对较小的地区,普遍采用一人一股的方式进行折股量化,让每一位成员平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减少成员之间收益分配差距。一些村集体综合采用土地股、家庭股、劳龄股等多种股份形式,有效解决了因家庭人数、个人贡献等不同带来的户间收益差距过大等问题。无论采取哪一种股份形式,各地在开展资产折股量化、确定成员股份时普遍坚持“广覆盖、促公平”的政策取向,推动建立公开规范、公平共享的集体收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让所有集体成员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直接受益者。此外,村集体还利用自身积累,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公益事业发展,提供覆盖全体成员的公共福利,形成公平普惠的社区福利制度。这种按股分红与社区福利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在集体收益的“初次分配”(按股分红)上强调公平,在“二次分配”(公积公益金提取与使用)上强调普惠,在制度设计上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民主决策”的治理优势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已在法律上得到明确。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能够以独立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内则可以参照法人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完善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法人不同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部管理上依然保留了“一人一票”或者“一户一票”的民主决策方式,集体成员(股东)决策权的取得只基于成员权,并不与其出资额、所占股份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挂钩,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每一位成员对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而在内部治理上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人人平等”的优势。这种特殊的民主决策方式不仅有助于防止少数人控制等问题,促进集体成员之间民主权利的公平共享,而且有助于增强集体成员的“主人翁”意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建立起平等互助、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有助于积累改善乡村治理、促进共同富裕的“无形”社会资源。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具有“扶弱助小”的组织优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在集体经济治理方面具有天然的组织优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层面发挥着其他组织形式无法取代的功能作用,有助于推动形成更多带动小农户、服务小农户、保护弱势群体的生产经营和分配方式。在带动小农户方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发挥自身资源整合优势,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通过集中统一流转土地、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直接经营或划片转包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等方式,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带动小农户增收。在服务小农户方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发挥自身规模优势,通过领办创办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统耕统收、统防统治、统购统销等社会化服务,减少小农户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服务可得性差距,有效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助力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发展轨道。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许多有经济实力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专门针对孤寡老人、残疾人、重疾病人等的特惠性福利制度,包括老年人生活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大病照顾款、传统节日慰问金等,从而有效防范化解了弱势群体的致贫返贫风险。 五、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路向迈入新征程,必须坚持新时代共同富裕观,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实践路向。 (一)坚持新时代共同富裕观(二)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虽然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但也要看到,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例如区域发展不平衡、增收渠道少、公益性负担重等,这些均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跳出“改革—挂牌”的形式逻辑,对已有改革成果进行巩固和拓展,实质性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高鸣等,2019)。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经营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在把握正确改革方向的前提下,赋予农村基层更充分的自主权,鼓励大胆探索,提升基层在实践中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要积极拓展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资产增值和农民财产权益实现(曾恒源等,2021)。此外,要统筹推进农业农村其他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深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机制;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发展集体经济的根本目的是富裕集体成员,其内含科学管理集体成员的要求。这也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随着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收益等财产权益不断增多,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纽带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凸显,建全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人才需求愈发强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势必进一步被打破。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必要遵循渐进式改革逻辑,从顶层设计层面构建更加科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例如,针对长期离乡离土,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人口,可探索建立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成员权退出程序;针对村集体引入的企业家、乡贤、大学生等经营管理人才,可探索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认定程序与资格条件,优化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针对实践中成员权与股权非一一对应的现实情况,可进一步探索建立动态成员管理机制。总之,要将改革与发展区分开来,改革中静态固化成员权具有科学依据,改革后逐步有条件地开放成员边界也具有现实需求,最终目标则是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成员管理体系。 (四)拓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相比于城镇,农村经济、社会、治理等各个方面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因此,发展仍然是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第一要义。要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引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结合,拓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路径。第一,鼓励村—村“抱团”。鼓励打破行政村边界限制,由县或乡镇统筹,集中不同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源,实现抱团联合发展。支持“强强联合”或“强弱联合”,发挥集体经济强村示范带动和结对帮扶作用,形成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第二,深化村—企合作。构建村企对接长效推进机制,集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优势和企业资金、技术、市场优势,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股份合作+保底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用”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民增收。第三,探索村—社融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足现实发展需求,结合村域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创办领办各类合作社。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创新联农带农机制,从而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带动农户共同发展。 (五)完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加快构建和完善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治理能力。第一,激发集体成员参与集体经济治理的内在动力。着力构建公平、高效和保障集体成员权益的集体经济运营机制,培育提升集体成员自我发展能力、主体意识和实干精神。充分尊重集体成员主观意愿和现实需求,鼓励集体成员广泛参与集体经济经营决策。第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三会”建设。进一步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会”选举和运作程序,切实发挥“三会”功能作用。第三,分类有序推进农村“政经分开”改革。将农村“政经分开”改革作为促进乡村发展与治理转型的重要手段,按照“行政事务归村民委员会,经济职能留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则(高强等,2021),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职能关系。加快剥离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赋予其更完整的经济发展权能,减轻其公益性负担,增加其资本积累能力。 (六)落实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政策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进一步从人才、土地、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第一,建强专业人才队伍。注重培养村“两委”经营管理人才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鼓励各地组建农村致富带头人帮扶协会。完善村级优秀后备人才选育体系,吸引有理想、有奉献精神的致富能手投身集体经济建设。第二,用足用好土地政策。科学编制实用型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重要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进一步规范农村留用地政策,积极构建“易操作、利管理、稳收益、防风险”的村级留用地管理机制。第三,加强财政金融扶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要求,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债券和社会资本等共同支持项目建设,把金融信贷资金更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第四,完善税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将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支出作为税费减免的依据。 原标题: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理论逻辑、制度优势与实践路向 作者:曾恒源 高强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曾恒源,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高强,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1FJYB053)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GLA001) 来源:《农业经济与管理》期刊 文章根据平台发文规则进行了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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