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选拔途径作为古代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国家的政治兴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明朝官员对于选拔途径的改变,人们却都褒贬不一,毕竟虽然做到的改革,但也确实存在问题。
那么从明代开始到明代中期,选官途径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呢?
洪武至永乐时期,是明朝官员选拔途径的形成和发展阶段,选官的方法经过了以荐举为主到多途并举的演变。
具体来说,洪武元年(1368)至十五年,荐举是主要的选官途径。
建国伊始,朱元璋便下令广泛荐举人才入京,授以“守令”职位。
洪武三年,明政府颁行科举,但仍命各地推举贤才。
洪武六年,由于科举所选“能以所学诸行事者甚寡”,于是“令有司察举贤才,而罢科举不用”。
直到洪武十五年重新恢复科举,选官途径形成了科举、荐举、举贡等多途并举的局面。
洪武十五年以前之所以大兴荐举,原因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在尚未建立明政权以前,朱元璋已经广泛使用荐举来招揽人才,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效用。
二是长期的战乱使得原有的人才培养机制破坏殆尽,对于新建的明朝而言,可供使用的人才并不多,官吏队伍陷于极度匮乏的状态。
采用荐举便于及时调动各地的精英为朝廷所用,从而维持各部门的正常运转,适应了当时国家建设的需要。
三是科举所选拔的人才大多没有达到朱元璋的期望。
他强调为官者必须是“俱求实效,不尚虚文”,意在指明选拔官员要以实际行政能力为标准,而这些恰恰无法通过科举考试得以检验。
荐举则不拘资格、量才适用,符合这一时期朱元璋的用人主张。
但长时间以荐举为主,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荐举人才的质量不断下降,被荐者往往“以庸才充贡”。
这是因为荐举是一种主观估量人才的方式,其效果优劣往往取决于推荐者个人的认知和判断,缺乏客观的衡最标准。
朱元璋在“胡惟庸案”后废除了宰相,吏部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机构,但是其权力并未随着品级的提高而扩大。
相反,选官事宜由皇帝独揽,吏部始终处于皇权的威压下。
这导致荐举并不能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荐举的归属权并不固定,负责向各地征荐的部门也不明确,加剧了滥举的发生。
对此明廷采取诸多措施予以补救,如实行荐举连带责任追究制度,但最终不得不折衷于考试的处理办法。
洪武十五年,御史赵仁建议加大对荐举的考核力度,“试其能否、考其优劣,然后任之以职”。
可见,朝廷上下已经意识到主观选人的不足之处。
随着可供朝廷选用的人才越来越多,官僚队伍供不应求的局面不复存在。为适应逐步成熟的官僚体系,朱元璋也对选官途径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他认为,“天下才智,无所试,久必愤盈”,缺乏客观公正的选拔标准,难免会引起读书人的不满,从而影响政权稳定,加上科举在笼络人才、维护统治秩序方面能发挥巨大作用,于是科举再次引起朱元璋的重视,并于洪武十五年重新恢复使用。
除此之外,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的举贡制也在不断发展,成为选官途径的重要补充。
所以,洪武十五年以后,明朝的官员选拔途径形成了科举、举贡和荐举等多途并举的局面,这一情形一直延续到建文、永乐两朝。
总体来说,明初由荐举为主转向多途并举,是选官途径由缺乏规范向初步有序的演进。
在选拔标准上既有体现客观的考试,又有推荐主观方式。
同时选拔强调不拘资格,目的在于迅速填补官缺,表明这一时期的选官途径更加注重效率。
此外,吏部作为选官的负责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多受皇权干扰,这也是选官流程并不制度化、“人治”大于“法治”的体现。
洪熙到正德时期,是明朝官员选拔途径发展成熟的阶段。
这一时期,明朝完成了守成阶段的重大转型,各项制度都较明初有明显调整。
在选官途径上,举贡与科举紧密结合,荐举则一再式微,成为朝廷礼贤的姿态。
考试的方式逐渐普及到选拔的各个领域,科举成为主要选官手段。
作为明初重要选官途径的荐举,在明中期却逐渐走向衰落。
这主要因为荐举中徇私舞弊现象的持续泛滥,如《明英宗实录》里所记载的一次皇帝诏书中写道:“朝廷求贤,期得真才,近者往往有徇私滥举权势子弟并亲识故旧之人,乃至考察,才行文学,皆无可取。”
尽管明廷三令五申严禁滥举,但由于执行力度不够,结果往往是被荐者依仗权势或私通贿赂进而获得官职,荐举人才的质量每况愈下。
此外,民间可荐举的人才几近枯竭,人才主要由学校和科举而出,且其规范程度远在荐举之上,通过荐举进入仕途的机会愈发狭窄。
总而言之,明中期以后朝廷虽诏令荐举,但只是表明其求贤若渴和礼遇人才的态度,实际上荐举所对应的官职已被科举、举贡等途分割净尽,逐渐“久且废不用矣”
与荐举相比,科举则以更为规范、严密的程序进行,其结果也更加客观、公正,被视为选官的“正途”。
所以,明中期以后科举成为主要的选官途径,并逐渐发展完备。主要表现在:一是形成了规范的考试体系。
有研究者指出,明朝除了继承宋、元以来的三级考试体系外,还发展出获得科举资格的科考和选拔高级官员的庶吉士考试,即五级考试体系。
相较于前朝,明朝不仅提高了考试的难度和规范程度,而且力求提高选才的质量。
二是考试科目单一和考试内容统一。与前朝科举科目的繁多不同,明朝科举仅设置“进士”一科。
考试内容上“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1]1694。成化后,八股文成为试文的统一格式。
三是学校教育成为科举的坚实基础,举贡与科举紧密结合。明朝的学校教育逐渐以科举为服务对象,所教授的内容也以科举考试的内容为主。
尽管作为举贡主体的学校生员也可以通过考选获得一官半职,但往往难度较大且官职低下,他们都希望通过科举进入仕途,即所谓“能文之士,率由场屋进以为荣”。
接受学校教育成为参与科举选拔的前提,形成了“科举必由学校”的局面。
明中期的官员选拔途径由多途并举转向以科举为主,选官以严密、统一的程序开展,以考试作为选拔依据,力求做到“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此外,随着内阁、宦官等势力的介入,皇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限制,使得吏部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选官活动,受“人治”因素干扰降低。
这些都可归结为选官途径,在注重效率的基础上,也突出了对公正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