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供,从法律上来讲,属于主动违约,即违反了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断供后,银行通常会在逾期还款几个月后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具体时间因银行政策和合同条款而异,但一般来说,如果房贷连续逾期三个月或累计逾期六个月,银行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按揭合同,判令业主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
一、相关责任
1. 解除合同。在断供的情况下,如果因为购房者个人的原因造成房贷长期还不上或者是不按时偿还贷款,并且累计达到一定的次数,银行有权与购房者商谈或者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款合同。这意味着贷款合同提前终止,贷款人需要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2.产生罚息:根据贷款合同中的规定,如果房产所有人未按时偿还月供,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这意味着断供者除了需要偿还正常的贷款本息外,还需要额外支付罚息,增加了经济负担。
3.拍卖房产。判决生效后,业主不能偿付的,银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业主的房产,拍卖所得的资金将首先用于偿还贷款人未归还给银行的剩余贷款。如果还有余额,则将余额退还给贷款人。因此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也将由业主承担。
4、继续追偿。如果拍卖房产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银行有权利继续向业主追讨尚未还清的款项。如果之后银行或开发商发现业主有其他资产,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这些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剩余的欠款。
5.征信受损:一旦出现断供,这一行为将被记录到银行征信系统,此后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业务,甚至是乘坐高铁、飞机等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为断供被视为不良信用记录,将损害个人信用评级。
二、应对方式
对于那些确实经济困难、还款能力不足的业主,可以在履行按揭合同的前提下,通过与银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可以到银行要求做贷款展期,依据自己可以承担的支出范围,要求银行适当合理地延长自己的还款期限;或者和银行协商改变还款计划,要求先只还利息,暂缓本金的还贷。可以帮助贷款人暂时缓解还款压力,避免走到房产被拍卖的境地。三、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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