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三人开车面包车在甲镇盗窃了两个电瓶(每个价值4千元),将电瓶车放在面包车后,三人继续开车前往乙镇盗窃第三个电瓶(期间间隔了约30分钟),被警察在监控中发现。当甲等三人将第三个电瓶(价值4千元)装上面包车后,警察便立即开车追赶。待警察将甲等三人抓住之后,甲等三人对警察使用暴力,导致其中一名警察受轻伤。
问:甲、乙、丙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析】
1.三人首先构成盗窃罪,金额为8000元。
2.在盗窃第三个电瓶过程汇总,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成立抢劫罪。暴力殴打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罪,与抢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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