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59961940号“LUMOS”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LUMOS”商标在4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9961940号“LUMOS”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LUMOS”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