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企业会使用OA系统进行办公。比如说,在OA系统里申请工作流程,OA汇报工作内容,OA发布公司的有关通知。正因为你可以利用OA系统进行电子化办公,所以,你和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你会利用OA系统进行举证,可以证明你存在加班情形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加班费。李某就其2017年4月至2021年3月的加班情况提交了OA系统视频,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认可之前使用过OA系统,但无法核实是否是李某提交的这个版本,也无法向法院提交该系统的原始数据,故法院对李某加班情况予以采信。
但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李某仅提供了加班时长,无法证明其是休息日加班还是延时加班,因加班的举证责任在李某,故该时间段的加班法院按照延时加班予以酌定。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双方均认可李某入职时年薪24万元,2018年5月起调整为31.9万元,2019年6月起年薪35万元,且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2021年4月至6月的加班费计算与该年薪情况一致。故法院对加班费予以酌定206725.21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应否支付李某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查,李某就其主张期间的加班事实提交了OA系统视频予以证明,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认可使用OA系统办公,但称无法核实也无法提交该系统的原始数据,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对李某提交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及案件事实,采信了李某提交的证据,酌情确定李某休息日及延时加班工资数额,处理并无不妥,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