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常见的服务期分两种情况。
一种就是你说的这种,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人社部2014年部发61号文《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里面有明确要求。也提到了,这里面明确的是艰苦边远地区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也就是说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同一文件里同样规定几种不准情形,比如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不得以借用、帮助工作等方式被上级抽调等。但人社部部发2014年第61号文规定的范围是乡镇公务员,要求也仅限于乡镇机关。
还有一种是结合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在本招录机关或者本地区服务的最低年限设置问题。
一般从实践层面来说,也是按照5年设置。
这种情况并没有区分乡镇,而是在招录中按照岗位或者招录批次来区分。
具体参照的是招录职位表或者通知里的备注一栏有无注明。
如果两种情况你都没有遇到,那么还有一种判断依据。
那就是看在被录用时,有没有和招录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签订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协议。如果签署了,那按照协议要求执行。
如果说这三种情况都没有,那恭喜你,可以参加遴选。
当然也有的小伙伴会提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要求: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确实这里有五年的要求,但在具体的执行上,留出了空间。
比如这里的机关,没有明确指是本级机关、招录单位机关。
在具体的操作中,如果没有明确这个最低服务年限是本单位,那一些地方是允许参加遴选的。
所以这个解释权,我认为主动权交给了各级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从客观上也保持了干部队伍的稳定性。
对于这件事呢,说到底还是看规定,法理的空间已然留出,一些地方自己范围内的遴选目前是承认的,但要往外走,依然要看地方组工部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