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2021)鄂02民初164号
2014年9月4日,Y公司向J公司出具《安慰函》,内容为:“我司已知悉贵司与我集团旗下控股公司X公司发生了多次业务合作,目前X公司由于经营环节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业务活动已暂停。此举对于贵司的业务或许在未来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潜在损失,由此给贵司带来的困扰,我司深表歉意!同时,有关方面正在尽一切努力加快解决X公司的问题,希望这些努力尽快将对贵司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J迈科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而本案中,从Y公司向J公司出具《安慰函》的内容可知,Y公司在2014年9月4日知悉了J公司与X公司发生了业务合作,告知J公司X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希望双方继续合作的意愿,并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仅具有情感上、道德上的宽慰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J公司起诉要求Y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2022)沪0104民初13931号
某某公司3向某某企业3出具《收购安慰函》,主要内容为:某某公司3同意对某某中心2收购英国关星教育集团业务提供相应的支持,并拟于两年内以不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估值水平完成对关星教育集团的收购
【法院裁判】
驳回某某公司1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收购安慰函》本身并不成立合同,某某公司3不会就此产生终局性的额外偿债义务。再从其名称中“安慰”字样及记载的内容,该函件作用充其量是增强投资人对投资项目的信心,而非作出利益保障。故该安慰函并不是各合伙人就关星项目决定立项的必要条件,各合伙人就本案系基于对经营前景客观理性的判断而作出的相应决策。但凡事总有意外,商主体对将来或有的、对经营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变故是无法预判预知的,投资潜在风险也是客观存在且无法避免的。
事实上,本案某某企业3的运营不良与“英国脱欧”事件具有正面关联,而“英国脱欧”又属各合伙人及管理人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商业风险,本案纠纷由此产生。现某某公司1在遭遇商业风险后,试图通过转嫁损失的方式向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主张本案权利,依据不足。某某公司1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法律分析】
安慰函又称赞助信、安慰信、意愿书,也通常是指财政部门或政府融资平台、集团母公司为借款方融资而向贷款方出具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主要为表明对借款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者为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或者为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款等。安慰函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保文件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安慰函的解释,是指出具人声明对另一公司,尤其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活动和承诺表示支持,但并不构成保证的信函。
安慰函出具的目的一般为出具人希望接收人对其子公司提供支持,通常为资金支持,因此,安慰函的接收人往往为不特定的商业银行,资金支持也通常理解为向子公司提供贷款支持。母公司作为安慰函的出具人,以其财力或商誉等为子公司背书,以便子公司能够在当前或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得到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因此,安慰函的内容通常包括:
1.知悉筹某些情况的声明;
2.保持某种关系的承诺;
3.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支持等。
从上述概念上看,安慰函与保证(函)存在本质的区别,仅将其界定为一种表示支持的信函。出具人之所以选择出具安慰函,而不是直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原因在于,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某些主体并不具有担保人资格或者不方便作为保证人,但应债权人的要求或者为了增强债权人的信心,而又不得不介入提供某种道义上的支持。
当然,凡事没有绝对,若安慰函出具人具备保证责任能力并明确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可以视为保证,这与流动性支持函、差额补足函的审查原理是相通的。安慰函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其具体内容的表述分析,有关主体应仔细审查有关函件的内容,对安慰函的法律效力作出合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