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中院撤销“内蒙杜文案”执行裁定:此前依据确有错误

赤子网 2023-11-30 15:18:46

#赤焰即时# (撰文 周晓宇)赤焰新闻从相关渠道获悉,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已于近日撤销了此前对杜文下达的“执行裁定”。中国执行信息网中杜文的“被执行人”记录也已下网撤销。(此前报道:“内蒙杜文案”波澜再起:检察院被指违规没收案外巨额财产)

另据赤焰新闻了解,尽管已撤销了此前的执行裁定,但依据执行裁定冻结的杜文11万余元财产,目前仍未解冻。对此,呼市中院相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只负责纠错,不负责冻结财产的解封。”

呼市中院撤销了此前对杜文下达的“执行裁定”

呼市中院撤销裁定,但仍未解封被冻结财产

赤焰新闻获悉,呼市中院已于11月23日撤销了此前对杜文下达的“执行裁定”,并于11月29日将执行裁定书送达杜文处。

执行裁定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3)内01执8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3)内01执8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01执87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内01执87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焰新闻注意到,虽然呼市中院已撤销了对杜文的执行裁定,但杜文此前被冻结的财产仍未解封。

杜文向赤焰新闻透露,律师在和法院协调沟通过程中,执行监督庭称他们只负责纠错,不负责冻结财产的解封。解封事宜需要去找执行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冻结财产是依据执行裁定作出,执行裁定被撤销后,冻结财产已失去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杜文此前指控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被指违规没收案外巨额财产一事,目前仍未有官方回应。

执行局与刑事二庭说法不一

杜文案因牵涉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原主任武志忠贪污大案而受到广泛关注。

在2016年的终审判决中,内蒙古高院认为,杜文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便利,将公款人民币2285481.9元据为己有;受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况下,挪用公款1420万元供一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杜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举报武志忠挪用公款的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杜文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当年,此案的控辩双方在证据认识是否全面、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多方面存在巨大分歧,引发新闻媒体和法学理论界激烈争论。案发前,杜文曾长期从事调查记者、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院长。

作为该案件的重要当事人,杜文也屡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10月19日,他在出狱九个月后收到了呼市中院的执行通知书,被责令执行该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重审一审判决。此后,杜文银行卡中用于患癌父亲治病的11万余元存款,也被呼市中院冻结,并预扣押总计400万元(执行标的)。

呼市中院此前向杜文下达的执行通知书

呼市中院的执行通知书下达后,杜文提出异议。

此前,内蒙高院对呼市中院重审的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终审判决杜文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在内蒙高院的终审判决中提到:“赃款、赃物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但无论是呼市中院上述刑事判决,还是内蒙高院的终审判决,均没有明确追缴和认定赃款。

内蒙高院终审判决内容

杜文认为,鉴于该案件在审理期间,已被当时的侦查机关赛罕区检察院扣押了270余万元。在没有明确追缴和认定赃款的情况下,即使要执行,自己被扣押的款项完全可以抵扣终审判决的200万罚金。如今被责令要求执行一份被撤销改判的判决,毫无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彼时针对杜文被责令执行一事,呼市中院刑二庭和执行局之间存在着不同认识。呼市中院执行局分管刑事执行的副局长孙浩称,杜文的终审判决中确实没有明确追缴和认定赃款,但刑二庭移送的执行材料也没有反映出已在案扣押了杜文270余万元。

“是否超扣?超扣的话有多少钱是需要返还的?这些情况刑二庭移送的执行材料都没有说明。所以该不该移送执行这200万,或者到底该移送执行多少钱,还需按刑二庭的移送依据,执行局是无法擅自更改的。”

针对这一说法,呼市中院刑二庭庭长杜子洋称,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是可以纠正超扣、错扣问题的。“我们指挥不了执行局,但执行局对超扣财产是可以直接做出处理的。”

编辑 李影 程序编辑 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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