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从他人处进行土地流转,签订流转合同的重要性

橘子律师 2024-06-05 14:33:14

【以案说法】从他人处进行土地流转,签订流转合同的重要性

近年来,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增多。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及土地政策的变化造成村集体、村民在理解及操作上存在偏差、经济社会发展导致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合同签订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加之,现状很多村民已不再村里进行土地的耕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转让。或者转让的土地进行拆迁等引发纠纷。

【案情简介】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村委会及李某某对王某某的土地承包田立即停止农作物种植、恢复原状,确认王某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诉讼费由李某某及村委会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村委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归户清册》,对于王某某要求的土地,进行了四至的确认,总面积的确认,该户总人口4人,其中农业人口4人,享受承包地4人,分别为王某某及其爱人,两子女。村委会于2023年8月5日出具情况说明,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并明确该户于1998年8月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取得上述土地承包权的情况属实。

由于王某某夫妇二人种植上述土地多年后,因年龄较大,子女无法协助耕种。2003年3月10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为了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的合理有偿流动,提高土地产出率,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和甲方承包权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原发包方同意,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委托经营。二、流转土地的面积及座落;三、流转的期限及起止日期:流转期限为五年,即2003年3月10日至2007年3月9日止。四、流转土地的性质:耕种。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按国家规定的负担税费执行,不增加其他负担。后王某某归户清册所载土地一直由李某某耕种并领取相关补贴。

2023年5月,王某某报警称欲要回李某某承包的土地,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引发该案件。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王某某于二轮承包时取得了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归户清册和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王某某夫妇已故,虽案涉土地由李某某种植经营,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夫妇子女已经转让或者放弃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能证明存在村委会有权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由。故认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王某某子女享有,李某某应停止对该土地的种植、经营。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判决李某某归还该土地,停止对该土地的种植、经营。

【案件启示】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要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办理相关登记。如要流转或者转流转,要签订相关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应当多于承包经营权期限。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0 阅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