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遭毒手的无辜女婴,1996年福清市渔溪镇抢劫绑架杀害婴儿案始末

运鹏谈国际 2024-03-28 02:20:56



1996年11月3日1时左右,福清市公安局渔溪镇派出所接到本镇下里村的退休女教师林某的报案:0时30分左右,一名蒙面歹徒翻墙入室,将她控制后绑架走了只有15个月大的外孙女郭某。

今日的渔溪派出所

吓得脸色煞白的林某说:“当时我和外孙女正在床上睡觉,忽然脖子就被人用手掐住,然后手脚就被绑住,我看到那人蒙着面,就向那人求饶,求他别杀我。那人顺手从床上拿起一块尿布塞入我的嘴里,再用棉被把我的头盖住。这时我听到孩子的哭声,同时听到翻箱倒柜的声音,一直到没了动静,孩子也没声音了,我才挣开绳子,发现外孙女已经不见了,然后我就去派出所报案了。”

接到报案后,福清市公安局林孜局长、吴仁华政委立即指示分管刑侦工作的吴星明副局长牵头、由刑警大队叶泽明大队长、陈艳章教导员带领刑警大队的侦查和技术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会同渔溪镇派出所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分析案情。

今日的福清市公安局

现场是一栋独门独院的三层半花园式小洋楼,根据勘查结果对歹徒的作案过程刻画如下:歹徒翻过围墙进入院内,用钢钎撬开窗户上的钢筋后开窗进入室内,然后拉掉总电闸并上到二楼进入林某的卧室,用双手扼住林某的脖颈,然后用尼龙绳捆绑林某手脚并用尿布塞住林某的嘴巴再用棉被盖住林某的头部。然后用钢钎撬开室内的抽屉抢劫钱物(经林某清点被抢走现金100多元),并接着翻箱倒柜,最后在离开时带走了女婴郭某。

老照片,抱着女婴的父亲

根据现场勘查和受害人反映的情况,警方认为案犯抱走女婴的目的是为了敲诈钱财,当务之急是要保护女婴的生命安全,避免犯罪分子狗急跳墙而“撕票”。为此决定不暴露公安机关的身份,采取秘密手段和现代技术监控手段暗中布控,同时要求受害者林某发动亲属逐村逐户查找婴儿下落。

11月4日上午,福清市公安局下令成立专案组,由吴星明副局长担任组长,叶泽明、陈艳章、林心淦为副组长,抽调刑警大队的精干警力和渔溪镇派出所陈平所长以下的全所干警,对本案进行专案专办。同时再度发动受害者亲属在村里进行逐户查找,并要求重点查找空置的房屋和柴火间。

当晚20时,女婴郭某的叔叔郭某某在检查村民黄某的柴火间时,在里面存放的两捆干柴下发现了已经死亡的郭某,郭某被发现时,她的手脚被一段蓝色布条捆绑,嘴里塞着一团尿布,身上包裹着一块毛毡。根据法医尸检,郭某直接死亡原因系因为窒息,死亡时间约在11月3日2时左右。也就是在公安机关着手寻找郭某的时候,郭某就已经死了。

……

专案组对本案做出如下刻画:

1、案犯蒙面入室,在制服林某后还用被子盖住林某的头部,据此分析犯罪分子和受害者是熟人,不想让受害者看到其面目,很可能就在下里村本村。因此,侦查方向应该确定为林某的关系人,尤其是林某在下里村的关系人。

2、林某的女儿和女婿都在日本经商,赚了不少钱,从现场勘查提供的情况看,犯罪分子抱走女婴的目的就是为了敲诈大笔钱财,因此犯罪分子最近应该手头拮据,急需用钱。

3、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胆大心细,应系有前科的惯犯。

4、现场提取到的一根螺纹钢钎系重要物证,要以此拓展侦查方向。

根据上述分析,专案组做出如下部署:

由渔溪镇派出所陈平所长和吴翊强副所长带领派出所干警分成三组在下里村开展调查,从中发现线索。

由吴星明副局长和陈艳章教导员在下里村召开村民大会和村干部会议,向大家公布案情并悬赏破案。凡是提供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破案的给付奖金5000元,能直接指认出犯罪分子并经公安机关验明正身的给付奖金20000元。

由林心淦副大队长和姚宗宏副中队长在下里村召集有前科的劣迹人员进行座谈,逐人写出案发期间的活动情况报告。

由吴承奋副中队长带领技术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螺纹钢钎带往福州市公安局进行鉴定,同时对可能使用钢钎的人开展调查,组织辨认。重点放在水电工、泥水工。

林某向专案组表示,其女儿和女婿在日本赚的钱扣去在日本的日常花销全都寄回老家,存放在林某处,这个情况村里人都是不知道的。前段时间林某的儿子也想要去日本打工,林某在10月28日从银行取出了人民币80000元和日元200万元,送到福州市的台湾饭店和“中间人”(其实就是蛇头)协商赴日事宜,但协商没有成功,于是林某又在当天将巨款再度存入银行。这件事除了林某之外还有六人知情,但经过查证这六个人都没有作案时间。

福州的台湾饭店

从11月4日至11月8日,专案组在下里村排查出二十五名嫌疑对象,但经过核实后不是被排除就是没有实质性的证据,侦查工作一时间陷入困局。

初战受挫的专案组再度召开案情分析会,对之前的办案思路进行复盘。经过讨论后,林心淦副大队长认为之前的侦查部署是正确的,但是侦查工作不深入,也没有深入发动群众。林副大队长据此建议:案发现场下里村沿着福厦线的路边食杂店、补胎铺子和加油站通常都是通宵营业的,因此这些路边店必须要做到逐人逐户的查访。这条建议得到吴星明副局长的支持,并拍板表示:这件工作就由林副大队长全权负责。

90年代的食杂店

90年代加油站

经过走访,一名食杂店的店主提供:11月3日凌晨2时左右,下里村村民李昭济经过他的店面时进店和他聊了一会儿天,他问李昭济从哪里来?李昭济告诉他是从某修车店那里来。可是经过侦查员核实,某修车店店主因为身体不适,在11月2日22时30分就关店休息,11月3日全天没有开门营业,所以李昭济明显没说实话。

而且在案发后对嫌疑对象排查的时候,李昭济自称他在11月2日20时就去睡觉了,一直睡到11月3日6时才起床,期间没有和任何人接触过,这显然和那名食杂店店主的叙述对应不上。

专案组认为,李昭济具有作案时间和疑点,应该列为重点嫌疑。但为了不打草惊蛇,必须继续深入调查,摸清情况,掌握足够的证据再一并收网。

经调查,李昭济于1984年因为诈骗罪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1990年2月因表现良好提前释放。之后李昭济的经济情况一直很紧张,至案发前李昭济身上背负着34000元的债务,债主逼债逼得很紧,有可能铤而走险。

11月8日和11月9日,林心淦副大队长亲自出马,以工作谈话为名三次正面接触李昭济,只字不提对他的嫌疑,而是和颜悦色地请李昭济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以达到稳住李昭济的目的。

受害者林某在11月9日给专案组提供了一条线索:案发前10天李昭济曾到她家来借钱,但因为她知道李昭济根本没有还款能力,因此断然拒绝了。

此外,专案组还发现当地有个风俗——每逢农历初一和十五,村民都有烧香拜佛的习俗,但是案发后李昭济却在家里烧香拜佛,但是当天既不是农历初一也不是农历十五,行迹反常。而且案发后,李昭济始终心神不宁,且十分关注专案组的动向。

烧香拜佛

至此,专案组认为李昭济拥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林心淦副大队长认为收网的时机已经到来。在研究制定了周密的预审方案后,于11月10日10时将李昭济传唤到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询问。

在询问中,预审干警只是反复向李昭济宣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不说其他话题。而李昭济显得坐立不安,傍晚开始不断向预审干警要烟抽、要水喝。至22时左右,李昭济告诉预审员:“让我最后考虑一天,明天晚上七点给你们答复。”

……

11月11日19时,李昭济面对吴星明、叶泽明、陈艳章、林心淦、姚宗宏、吴承奋等领导,开始供认其犯罪过程。

因为李昭济负债34000元,债主威逼还债,限定他11月11日前还清债务,否则要他的好看。四处借钱四处碰壁的李昭济一狠心一跺脚,将坏主意打到了本村退休女教师林某身上。因为林某经济富裕,且女儿女婿都在日本,丈夫在外开店很少回家,家中只有林某和郭某祖孙俩。

11月3日0时左右,李昭济携带手电、布条、钢钎等作案工具潜入林某家作案,但翻箱倒柜后只抢到少量现金,根本不够还债,于是就将女婴郭某抱走,企图勒索一笔钱财。

在回家途中,他经过村民黄某闲置多年的旧房子时就将女婴的手脚用布条捆绑后放在房内地上,又用两捆干柴遮挡。还没等他想好怎么敲诈林某,没想到林某在第一时间就报了警,李昭济害怕自己暴露,就放任女婴独自在黄某的旧屋子里,导致捆着手脚并塞着嘴巴的女婴郭某窒息死亡。

李昭济交代说,他其实也担心女婴会饿死。在11月3日4时就起床做饭,打了一小碗米汤,外加他妻子生病服用的葡萄糖一起放在一个装矿泉水的空瓶里,想拿去黄某的空房里喂给女婴吃,可是怕在路上暴露自己而不敢自己去。于是就想打电话告诉林某女婴所在的地方,但是又惧怕林某听出他的声音,于是也不敢打电话。

随后李昭济声称他曾在一张烟盒纸上写了“小孩在黄某旧房里”,打算秘密放到林某家,但写完后害怕公安机关使用笔迹鉴定认出他的笔迹顺藤摸瓜找到他,于是就立即把这张字条投入炉火中烧掉。

就这样,李昭济一次又一次的浪费了自我救赎的机会,直接导致了只有一岁多的女婴郭某的死亡。

至此,本案告破,李昭济因为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判决结果欢迎知情小伙伴积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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