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核查、信息披露及股份锁定,监管规定

史海峰 2024-09-18 03:52:58

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核查、信息披露及股份锁定安排,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具体如下:

申报前新增股东

核查内容:

全面核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确认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检查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确认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还需披露新股东的详细信息。

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股份锁定:

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申报后新增股东

核查与信息披露:

原则上,申报后新增股东的,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

但若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特定情形(如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则可不撤回申请,但新股东需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

股份锁定:

新股东需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除非是因继承、离婚等原因产生的新股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防止潜在的利益输送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发行人和股东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股份锁定安排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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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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