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下,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严格的要求,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以下是具体的要求:
1.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核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这通常涉及对持股比例的审查,以5%为分界线,区分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2. “三类股东”合法性核查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3. 信息披露要求
首发信息披露准则: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这包括但不限于“三类股东”的名称、性质、持股比例、资金来源、管理人信息等。4. 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核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5. 锁定期和减持规则核查
合理安排: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这通常涉及对“三类股东”在上市后一定期限内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审查。6. 过渡期安排及影响评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7. 股权变动影响分析
股权结构稳定性:中介机构还应分析“三类股东”的存在是否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8. 法律意见书
专业意见:中介机构应出具法律意见书,详细说明“三类股东”的合规性、对发行人影响的评估结果,以及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通过上述核查和披露要求,可以确保“三类股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为发行人的上市进程提供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