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买的保险可以被分割吗?

宏硕聊社会 2024-07-21 09:06:38

原创 余春娣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风险意识也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给自己或者家人购置保险用来预防意外或用来理财。那在夫妻关系中,如果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去购买保险,则其所持有的保单或收到的保险金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去分割?

一 、离婚纠纷中主要分割保险中哪些财产权益?

保险涉及的财产权益包括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保费。在离婚分割时,并不对保单本身进行分割,而是需要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保险获得的该项具体财产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去进行分割。具体保险的财产权益包括:

1、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2、保单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3、保险费(保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二、婚内夫妻一方购置的保险,所得保险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01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

案例

李某和王某在2018年登记结婚,李某在2019年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一份40万元的重疾险,在2020年经检查发现患有乳腺癌,事后保险公司理赔了40万元。那现在双方闹离婚,王某主张要分割李某的该笔40万元理赔款,那这40万元理赔款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中李某所收取的40万元理赔款系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跟其配偶无关。

02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案例

老李和老汪在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老李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鸿寿养老金养老保险,该人寿保险同时具有理财储蓄的功能,只要购买够10年,就可以领取30万元的保险金。后2023年李某依保险合同领取30万元的保险金。现在请问这笔30万元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根据《八民纪要》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属于“理财型保险”,兼具“投资”与“保障”的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生存型人寿保险合同(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以及年金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时,保险合同尚在保险期内的财产权益应该如何分割?

对于离婚时未取得保险金,保单尚在保险期内的保险合同,从交纳保费的来源去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交纳保费的来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再进一步去分析如何分割保险中的财产权益?

(一)所交保费全部来源于个人财产,则保单是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财产属性仍是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被分割。

(二)所交纳保费全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针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交纳保费的情况,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话,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式去处理:

1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

可以继续维持合同,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离婚时的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2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保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3

退保:

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果均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三)所交保费部分来源于个人财产,部分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语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保险正常来说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平时生活中均应尽可能对家庭财产,包括购买的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的信息掌握,以保证离婚诉讼中不遗漏夫妻共同财产。

0 阅读:1

宏硕聊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