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要分享的案例有一些特别,因为它让人感觉比较懵:女子因为与老公闹矛盾,喝了毒鼠强自杀身亡,法院判公司赔23w;这23w里包含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救济费,却唯独没有支持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公司承认未签劳动合同)...这到底是啥情况,让我们来结合案情来了解一下吧【案号(2020)闽01民终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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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女,化名)2018年7月1日入职福建某公司,但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3日中午12时,安娜在与其老公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吞服了毒鼠强。尽管其家属发现后紧急将其送往医院,但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后安娜家属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415元(7683元/月×5个月)、医疗费53556.18元(安娜住院抢救期间所花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二女一子及父母)月救济费274560元,共计38488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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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查判定:
1、公司一直未与安娜签订劳动合同,其家属诉求公司支付安娜2018年8月1日至12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安娜因家庭纠纷服毒自杀,依据闽劳社文[2008]319号“参保人员因自杀...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规定,其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53556.18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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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的规定,其家属要求支付丧葬补助费9900元(1650元/月×6个月)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250元(1650元/月×5个月)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4、其家属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的主张于法有据,但计算有误,具体算法如下:
小孩1供养共计33个月,小孩2供养共计62个月,小孩3供养共计81个月,父亲供养共计120个月,母亲供养共计120个月,计算方法应为:
1650元/月×81个月×40%×3+1650元/月×(120个月-81个月)×40%×2=21186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615元、丧葬补助费99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250元直系亲属救济费211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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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的判决,安娜家属与公司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安娜家属医疗赔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均合法有效,唯独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予以取消。其说理说下:
虽然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也客观存在着部分劳动者自身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因此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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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虽然属于惩罚性赔偿,但却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本案中,公司未与安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家属没有证据证明安娜生前曾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现其死亡后,该项诉讼权利亦随之消失,其亲属也就无权再代其提出二倍工资的主张。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的判决明显不当,并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33615元,但仍需支付丧葬补助费99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250元直系亲属救济费211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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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的判决,我想给咱打工人最大的参考意义就是如果碰上二审这样的法院,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原来不是公司未签就能获得的,劳动者一方还要主动向公司主张签订合同,以表明不是自己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先通过此举来证明并为个人意愿不签的情形后,公司仍不签订,我们才可以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哦。虽然这种事情属于个案,但是谁知道如果真摊上这种事,当庭法官会怎么自由裁量呢?所以啊,咱们还是要注意这个操作比较稳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