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到同事18万天价项链,同事悬赏5万找回,女子归还后索要报酬被拒

云端史梦 2024-08-26 15:59:22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提出做了好事要收报酬,这样可以激励其他人做好事。

青岛一女子捡到了同事的项链,同事不知情,悬赏了5万块钱找项链。

女子归还项链后,同事却不认账了,说什么也不肯给钱。

女子气得不行,直接把同事告上了法庭,她能成功要到报酬吗?

案例回顾

张女士在公司附近捡到了一条项链,她觉得还挺好看的,就自己私藏起来了。(文中皆为化名)

她不知道的是,这个项链是自己的同事刘小姐丢失的。

虽说同在一家公司上班,张女士和刘小姐的家庭条件可差的太远了。

刘小姐是个富家女,男朋友也很有钱,这条项链也是刘小姐的男朋友送她的。

项链价值18万,最主要的是这是刘小姐和男友的定情信物,意义很大。

为了找回项链,刘小姐贴出了悬赏告示,承诺会给捡到项链的人五万块钱。

此事很快就在公司内部传开了,这时张女士才知道项链价值18万。

张女士内心很纠结,她害怕自己把项链交出去后别人说她贪财,可要是不交自己心里也过不去。

经历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张女士还是决定去赚那5万块钱。

张女士第二天就把项链还给了刘小姐,刘小姐失而复得,看上去开心极了。

不过她没有一点要给悬赏金的意思,仿佛此事根本没有发生过。

张女士很着急,过了几天,她找到刘小姐,要她兑现自己的承诺。

“兑现什么承诺?项链本来就是我的,凭什么给你钱?”

张女士没想到有钱人也这么不讲道理,一时愣在了原地,反应过来后她立刻还击。

“给不起就别说!还有钱人呢,丢人不丢人?”

随着围观的同事越来越多,此事已经无法收场,最后还是闹到了法庭上。

案情分析

法律支持拾取失物的人获得报酬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只要失主对实物进行了悬赏,那么在物归原主时,他们就有义务履行承诺。

此外,失主还得向拾取失物的人支付保管失物的费用。

既然如此,张女士可以得到这笔钱吗?

《民法典》还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果拾得人故意占为己有,他们将失去对任何费用的请求权,包括悬赏报酬。

张女士拾取项链后,一开始是打算据为己有,她还曾经把项链戴到了公司炫耀。

显然,张女士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还想侵占项链,这样的话她就失去了收取报酬的权力。

《刑法》第270条规定:恶意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巨大,可能构成犯罪,可被处以刑事处罚。

如果张女士被认定为恶意侵占他人财物,那么她非但得不到赏金,还很有可能会受到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败诉,刘小姐没有追究她侵占项链的事情。

案后总结

这起案例中的两位主人公办事其实都不地道。

张女士贪财,在捡到她人财物后想据为己有,之后又为了赏金把项链交了出去。

刘小姐言而无信,从此以后她要是丢了东西,谁还敢在捡到后还给她?

生活中我们要是捡到这么贵重的物品,还是赶紧交给警察,省的给自己惹麻烦。

2 阅读:2211
评论列表
  • 2024-08-28 00:25

    我要捡到了肯定归为己有啊,有钱人还差这条狗链吗?言而无信,越有钱的人越小气。这男的娶这种言而无信的女人做老婆也是倒八辈子霉!

  • 2024-09-01 16:02

    首先她并不知道项链价值,也不知道是谁的。看到悬赏才知道的。这就不故意想讹钱。除了黄金,任何样式的项链在普通人眼里都是地摊货。捡到也只是觉得新奇好看而。如果是我看到直接无了根本不会去捡。

云端史梦

简介:悠悠岁月千载历史,愿君今日皆可笑谈